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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產品召回制度將逐步建立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63號國務院令,公布《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這一條例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的農業機械。
條例規定,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條例要求,農業機械銷售者對購進的農業機械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還應當驗明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者標志。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流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新聞來源地址: http://m.zj2c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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