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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補貼產品銷售服務管理的通知
桂農機辦〔2010〕107號
各市、縣農機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相關生產企業及經銷商:
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經銷和服務行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順利實施,更好地維護農民利益,保障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生產企業和經銷商提高管理經營服務水平,根據農業部、財政部的相關要求和廣西實際情況,在《關于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服務管理的通知》(桂農機辦[2009]7號)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特就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服務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的設置
(一)設置原則
1、布局合理,網絡完善,服務及時,方便農民。
2、具有相應的經營能力、售后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3、農機生產企業自主選擇提出,農機部門審核公布。
(二)經銷商的基本條件
1、一級經銷商基本條件
(1)必須具有健全財務報表制度、規范管理的企業法人公司。
(2)有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3)有稅務登記證。
(4)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不含倉庫)和相應的經營設施。
(5)有相應的電腦、攝像頭、掃描儀、復印機等服務設施、2臺以上的服務車輛和5名以上的售后服務技術人員。
(6)有3年以上的農機產品的經銷經驗。
2、二級經銷商基本條件
(1)有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2)有稅務登記證。
(3)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不含倉庫)和相應的經營設施。
(4)有相應的電腦、攝像頭、掃描儀、復印機等服務設施、1臺以上的服務車輛和2名以上的售后服務技術人員。
(5)有2年以上的農機產品的經銷經驗。
(三)設置數量與范圍
1、列入廣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的廣西區內和區外生產企業,根據設置原則可在廣西區內分區域設置4家以內的一級經銷商。廣西區內生產企業也可作一級經銷商。
2、一級經銷商可根據方便農民和做好售后服務實際情況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二級經銷商,原則上在一個縣(區)只設一個二級經銷商。
3、嚴控二級經銷商的設置數量,一般50萬人口以下的縣(區)設5-7個,50-100萬人口的縣(區)設7-9個,100萬人口以上的縣(區)設9-11個。二級經銷商可代理多家補貼產品。
4、2011年起廣西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一、二級經銷商原則維持2010年總體數量,原則上不再增加;新增生產企業原則上在原有的一、二級經銷商中自主選擇;原有的一、二級經銷商符合條件的保留,不符合條件的,由當地縣、市農機局審驗出具意見后報自治區農機局審定取消資格。
二、經銷商的管理與責任
廠、商實行連帶責任。生產企業負責一級經銷商管理,兼負責二級經銷商管理。一級經銷商負責二級經銷商管理。一級經銷商對生產企業負責,二級經銷商對一級經銷商負責并對生產企業負責。
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均可開據購機發票并承擔售后服務責任。
一級經銷商負責與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結算。
三、經銷商的申報與審定
(一)生產企業根據經銷商設置的原則、數量與范圍和基本條件自主選擇一級經銷商,并給予經銷授權委托書。
(二)一級經銷商根據經銷商設置的原則、數量與范圍和基本資質條件自主選擇二級經銷商,并商生產企業同意的前提下給予經銷授權委托書。
(三)經銷商實行一年一報一審制。每年度在規定期限內,生產企業將確認的區域一級經銷商函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及時寫出申請報告并附上經銷商基本條件的資料向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申報。一級經銷商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相關人員或委托市級農機化管理局進行審核,二級經銷商委托市級農機局和當地縣級農機局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存在有違規違法操作行為的經銷商,一律取消廣西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格。
(四)經銷商實行經銷服務承諾制。經銷商經審定后,一級經銷商(同時代表其二級經銷商)向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簽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服務承諾書。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四、經銷商的經營服務要求
(一)要依照國家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政策規定,自覺接受財政和農機部門的監督管理,主動配合支持協助農機部門開展購機補貼工作。
(二)應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財會、稅務等各項法規,按照國家規定為消費者開具發票、三包服務卡,并使用財稅部門統一的發票。
(三)經營服務場所和倉儲商品應按特性分類擺放,符合“科學化、條理化、整潔化”的保管要求,并有防雨、防塵、防銹蝕等措施。
(四)誠信承諾,文明經營。各級經銷商要在本經營場所張貼本產品經銷服務承諾書(復印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熱情周到對待消費者,文明服務。銷售補貼機具應標明產品價格,補貼機具由農民自主選擇并由農民與經銷商按市場規律商定產品銷售價格。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生產廠家與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承諾的年度補貼產品**高銷售價格。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拒絕強買強賣、欺行霸市行為。
(五)扎實搞好售后服務。配備有一定的售后服務技術人員和設備、車輛,按國家“三包”規定按時按質提供補貼機具和做好售后服務。為方便購機戶維護機具,經銷商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當地農機推廣站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補貼產品售后維修服務工作。
五、經銷商的結算
(一)一級銷售商在每年的4月底、6月底、9月底和11月底分期匯總自已和二級經銷商經銷的補貼產品銷售情況,向自治農機化管理局提出結算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結算申請報告、電子表格匯總表),提交購機戶的補貼購機協議(原件)和售機發票(復印件)各一份,并對所提出的申請補貼結算的銷售機具真實性負責任。補貼結算售機發票可以是一級銷售商開具的發票,也可以是二級銷售商開具的發票。
(二)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根據一級經銷商申報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確認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審定批復,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將結算補貼款轉到一級銷售商指定的帳戶。
(三)一級銷售商收到補貼款后10日內開具收款票據交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作財務入帳憑證。
六、經銷商的回避制度
(一)農機主管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或工作人員及親屬不能作補貼產品經銷商及參與經銷活動。
(二)農機管理、推廣部門的在職人員擔任法人代表的企業不能作為補貼產品經銷商。
(三)農機部門有補貼產品代理權的經銷商(獨立法人)實行回避制,不得干預農機主管部門對購機補貼選型、審批、資金結算等工作。
(四)與地方補貼目錄產品有關聯的經營企業,不能作為地方選型補貼產品經銷商。
七、經銷商的紀律
各級經銷商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廣西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和要求,杜絕違規違紀現象發生,做到“八不得”,即:
(一)不得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串通,虛報冒領國家補貼資金。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給予推廣費、服務費、好處費等進行賄賂。
(三)不得以參股等任何方式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合伙經銷補貼產品。
(四)不得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串通,強制農民購買違背農民意愿的補貼產品。
(五)不得委托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代收農民購機款、押金等。
(六)不得與他人串通轉手倒買補貼機具。
(七)不得銷售與農機補貼目錄不相符及低配的補貼產品。
(八)不得違背農機補貼目錄指導價格惡性漲價,侵害農民利益。
各級經銷商要自覺接受農機部門的督查,凡違反“八不得”的,一經查實,予以嚴歷查處:
1、二級經銷商違反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以上規定的,由一級經銷商承擔責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永久取消二級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資格,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將不給予一級經銷商結算補貼資金。
2、一級經銷商違反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以上規定的,由一級經銷商負責,生產企業承擔相應責任,終止和取消次年一級經銷商資格,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將不給一級經銷商結算補貼資金。
3、生產企業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以上規定的,終止和取消生產企業的補貼產品在廣西區內的經銷資格,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將按程序上報農業部取消其次年補貼產品資格。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游客發布于2011-06-09 07:43買農機說有補貼//買了只后又說沒有這是怎么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