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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農計〔2011〕153號
各市、縣(區)農機管理局(站)、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34號)精神,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福建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福建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福建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園藝業、畜牧業、設施農業、漁業、林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補貼范圍,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調整布局優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閩臺合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糧食生產大戶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動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監管措施扎實有效;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化快速健康發展,為促進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和農村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覆蓋全省所有76個農業縣(市、區)。2011年我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中央資金(第一批)總額為1.18億元,省級配套累加補貼資金6000萬元。在綜合考慮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養殖業發展情況、鄉村人口數、農機化發展重點,結合往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的基礎上,確定資金控制規模。福建省2011年中央購機補貼資金(第一批)預安排表見附件1。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列入2011年購置補貼的機具有: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7個小類102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2)。
(二)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本省市場平均價格30%測算,單機中央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谷物烘干機單機中央補貼額**高不超過12萬元(詳見《2011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中央補貼資金用于實施范圍內農民購置《補貼目錄》中所有機具的補貼。根據購機補貼工作進度,必要時對各縣(市、區)中央補貼資金分配指標實施全省統籌。省級補貼資金對先進適用、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及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購置部分糧食機械給予累加補貼。
對農民購置下列機具給予資金保證:600臺大中型輪式拖拉機、2100臺機動插秧機、200臺半喂入聯合收割機、1000臺全喂入聯合收割機和2萬畝設施農業設備。
省級補貼資金對以下類別和品目執行5-30%的累加補貼:
1.對以下15個品目分別累加:對插秧機累加25%,且單機累加額**高不超過3萬元;對水稻育秧軟盤、硬盤分別累加15%、30%;對谷物烘干機累加20%,且單機累加額**高不超過3萬元;對聯合收割機、鏵式犁、翻轉犁、圓盤犁、驅動耙、旋耕機、水泵、農業設施大棚等累加10%,其中對半喂入聯合收割機累加額**高不超過1萬元,對全喂入聯合收割機累加額**高不超過0.5萬元;對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微灌設備、輪式拖拉機、沼氣專用設備等累加5%。
2.對臺灣原裝進口的農業機械累加8%,對閩臺合作引進臺灣技術落地生產的農業機械累加13%。單機**高累加額不超過0.5萬元。
3.列入省農業廳農民專業合作社名錄的合作社購置鏵式犁、翻轉犁、圓盤犁、驅動耙、插秧機、秧盤播種成套設備、聯合收割機、谷物烘干機等在省級已累加補貼基礎上再累加5%,被評定為部、省級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點累加10%,且單機**高累加補貼額不超過1萬元。具體補貼額見《補貼目錄》。
省級補貼資金用畢,不再累加補貼。
(三)購置補貼數量
本年度內享受補貼對象購買機具數量規定如下:一戶農民購置單機補貼總額(含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下同)低于3000元的農業機械,可自行搭配品種,且總補貼額不超過3000元;一戶農民購置單機補貼總額超3000元的農業機械,原則上不超過2套(2臺不同類型的主機和與其配套的6臺配套農具);一戶農民(漁民)購置增氧機、投餌機和清淤機原則上分別不超過10臺、6臺和1臺;一戶茶農購置搖青機、做青機、殺青機、速包機、包揉機、松包機、揉捻機、烘干機等茶葉生產機械分別不超過1臺。列入省農業廳農民專業合作社名錄的合作社和當年種植面積達500畝以上的糧食生產大戶購買單機補貼總額超3000元的農業機械,原則上不超過8套(8臺主機和與其配套的24臺配套農具),且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40萬元;當年種植面積達1000畝以上的糧食生產大戶和被評定為部、省級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點的購置單機補貼總額超3000元的農業機械,原則上不超過10套(10臺主機和與其配套的30臺配套農具),且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設施農業設備補貼一年內分別不超過10畝、500畝,并可同時申請等面積的微灌設備。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林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在我省從事農業生產或閩臺農業合作的臺灣同胞。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農業廳農機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允許補貼對象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生產企業或經銷商購機。允許本省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五、補貼操作程序
(一)購機補貼的申請及確定
1.購機補貼的申請。符合條件的購機者憑身份證明等材料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農林漁民、臺灣同胞個人憑本人身份證;農(林)場職工憑本人身份證和農(林)場職工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提供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證件。申請購置水產養殖機械應出具水域灘涂養殖或承包證明;申請購買微灌設備和設施農業設備應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相關證明;申請購置插秧機應出具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或鄉鎮農機管理部門提供的育秧證明;糧食生產大戶應出具承包經營土地證明和縣級農業(農機)部門出具當年糧食生產規模證明。同村多戶(兩戶以上)農民同時申請購置同品目單機補貼總額在1000元以內的小機具,可由其中一個農民為代表,憑本人身份證和多戶農民簽名及聯系電話的身份證復印件,填寫“多戶農民集中購置小機具補貼申請明細表”(見附件3),統一辦理購置補貼相關手續。符合條件的,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將購機者基本信息和購買機具類別、型號錄入到“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2.公示。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會同鄉鎮農機、財政部門對購機者身份進行審查,對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者在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公示欄和申請者所在行政村部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并同步實行網上公示(公示格式見附件4)。單機補貼總額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采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
3.辦理確認書。經公示無異議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見附件5),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由農機管理部門交申請購機農民。指標確認書一式4份,其中縣級農機部門、財政部門存檔1份,購機者2份(購機時提交經銷商1份作為結算憑證)。
(二)補貼機具的提取與核實登記
1.提機。購機者憑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有效期30個自然日內向自主選定的經銷商交納扣除補貼資金后的差額貨款即可提機。經銷商必須給購機者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標注機具出廠編號、機架號、動力號。完成供貨后,經銷商需將機具完整的出廠編號、機架號、發動機號、發票號和銷售價格錄入管理系統,同時上傳發票掃描件,打印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附件6)。購機者提機后在申請表上簽名按手印。申請表一式3份,縣級農機部門存檔1份,購機者2份(購機時提交經銷商1份作為結算憑證)。
2.機具核實登記。購機者必須將機具送交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核實。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安排兩名以上經辦人員辦理核實登記,加蓋“已核實”印章,簽署經辦人姓名和辦理日期,并在機具顯著位置噴印“國家補貼機具”字樣和機具編號。對多戶(兩戶以上)農民同時購買同品目小機具的,在“多戶農民集中購置小機具補貼申請明細表”上簽字蓋章。單機補貼總額在5000元以上的機具,須提供核實人員、購機者與機具的人機合照,照片上傳至管理系統。其中聯合收割機、插秧機要提供核實人員、購機者與在田間作業機具的人機合照。實行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由購機者憑發票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登記手續。農機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經銷商代辦,不得讓經銷商代收相關費用。
安裝類機械的審核驗收辦法由省農機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下達。
3.建檔。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對已核實的補貼機具及時建立檔案,一人一檔案,內容包括身份證等相關證明、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小機具購置補貼明細表、發票復印件、4寸彩洗照片和其它相關材料等。
(三)補貼資金結算
允許省內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安裝類機械生產企業不設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負責安裝到位,統一結算;其他機具按照“誰銷售,誰結算”的原則,由省內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結算。插秧機和收割機結算按照先作業后申報補貼的要求,經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復核是否下田作業后錄入管理系統,申報結算。6月以后申報插秧機結算,9月以后申報收割機結算。
1.直銷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向省農業廳、財政廳提出書面結算申請,提交農機購置補貼用戶明細表和匯總表。同時將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蓋有“已核實”印章的申請表、人機合照照片、小機具明細表、增值稅發票原件、生產企業發貨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貨運交接單等相關結算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報送縣級農機管理部門。
2.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按經銷商分類編制《2011年縣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明細表》(見附件7)以及《2011年縣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見附件8)送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重點審核銷售發票等有關憑證是否真實、齊全,以及補貼產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和購機行為是否真實等。經審核無誤后,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
3.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縣級上報結算資料進行審核。按生產企業、經銷商及機具類別,匯總編制《2011年市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見附件9),聯合行文上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4.審核購機補貼資料是確保購機補貼真實性,防止虛假購機、套取補貼資金的重要環節。縣級、設區市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根據明細表,采取電話查詢、入戶調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抽查,縣級抽查購機人不低于10%,設區市抽查不低于3%的比例,并填報“購機農戶抽查情況表”(見附件10),與補貼資金結算申請一并上報上級農機部門、財政部門。
5.省農業廳審核、匯總各設區市農機、財政部門上報的結算明細表、匯總表,形成補貼資金結算函報送省財政廳。
6.省財政廳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補貼資金通過國庫直接支付到相關企業、經銷商賬戶。
7.根據資金結算情況,必要時實行補貼資金預撥。
六、補貼對象應承擔的責任
1.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農機管理規定。購置按相關規定必須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必須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補貼機具登記入戶、核發牌證(農機號牌和行駛證)手續,接受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補貼機具檢查管理和質量跟蹤調查,服從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的合理調度,在重要農時季節和災害性天氣優先為本地農業生產及抗災救災服務,積極支持當地的農機推廣工作。
2.補貼農機兩年內不得轉賣、轉讓。特殊情況需轉賣、轉讓的,須經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審批同意。享受省級累加補貼的機具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到福建省外。允許補貼機具跨區作業,但本省農忙季節應在本省境內作業。
3.違反上述規定的補貼對象,一經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查實,必須退回財政補貼資金,并取消五年申請購買補貼農機的資格。
七、工作進度安排
1.4-5月,開展補貼政策的宣傳工作。召開全省購機補貼工作會議,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各級農機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補貼政策宣傳,開始受理農民購機申請;
2.5-6月,開展第一批補貼資金結算;
3.5-6月,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組織購機補貼工作督導組,開展全省督導工作;
4.7月,開展第二批補貼資金結算;
5.7-9月,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組織購機補貼工作督導組,開展全省督導工作;
6.8月,開展第三批補貼資金結算;
7.10月,開展第四批補貼資金結算;
8.11月,開展第五批補貼資金結算;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注重績效,加強考核。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現場核實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本方案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采取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要加強對農民購機情況的檢查核實。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補貼對象,培育農機化發展主體。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八個不得”和省農業廳購機補貼“十不準”的要求落到實處。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積極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發揮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的監管作用。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要充分發揮網絡系統的信息公開、抽查監管作用,對大中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等補貼資金量較大機型的補貼情況進行抽查、復查,對安裝類機械重點復查、復核實際安裝面積和規格型號。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對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要嚴厲查處,決不姑息。對發生問題的縣(市、區),將查實的情況通報全省農機、財政系統,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將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將取消補貼資格。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要將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增加結算頻次,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必要時可以采取預結算等方式加快結算。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及信息報送工作,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6月1日和11月15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1.福建省2011年中央購機補貼資金(第一批)預安排表
2.2011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種類范圍
3.多戶農民集中購置小機具補貼申請明細表
4.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
5.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6.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
7.2011年縣(市、區)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明細表(第批)
8.2011年縣(市、區)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第批)
9.2011年市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第批)
10.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農戶抽查情況表(第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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