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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關于申報國家以及自治區農機推廣目錄的通知
關于做好2012~2014年國家和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工作的通知
新農機科〔2011〕39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及農業部關于印發《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申報指南的通知(農辦機〔2011〕42號)要求,為組織做好《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國家目錄》)和《2012-201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自治區目錄》)申報及審核推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目錄》的申報
根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業部辦公廳印發了《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按照要求,我局將組織開展《國家目錄》的申報受理及省級審核推薦工作,請各農機生產企業按照《國家目錄》申報指南(見附件1)要求,認真做好自愿申報工作。
其中,通過我區申報《國家目錄》的產品,可自愿按照《自治區目錄》的申報要求同時申報《自治區目錄》,《國家目錄》采納的產品不再重復列入《自治區目錄》,《國家目錄》未采納的產品,如符合《自治區目錄》的要求,可列入《自治區目錄》。
二、《自治區目錄》的申報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規定,申報《自治區目錄》的產品,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企業資質
(1)申報企業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
(2)區內企業的注冊資金應在1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20人以上,年銷售產值500萬元以上。其中:
①生產自走式作業機械的申報企業,原則上要求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40人以上,年銷售產值1000萬元以上。
②主要生產耕整機械、種植機械、田間管理常規機械、排灌機械的申報企業,原則上要求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30人以上,年銷售產值500萬元以上。
③生產其他一般產品,要求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年銷售產值2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20人以上。
(3)區外企業申報《自治區目錄》,其資質應達到《國家目錄》規定的企業資質要求。
2、產品資質
(1)申報的產品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2)在本年度內發布的國家、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中,未列入質量較差的產品名單。
(3)在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或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的報告中,不存在沒有及時有效處理的質量投訴案件。
(4)列入《自治區目錄》的產品應獲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推廣許可證書,有效截止日期應在2012年3月31日(含)之后。
(5)尚不具備實行推廣鑒定條件的新產品申報時須按照《國家目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①選型鑒定報告。農業機械選型鑒定報告應由省級以上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按照已批準的選型鑒定大綱出具,鑒定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標檢驗、適用性評價、安全性檢查等內容。
②用戶使用意見。內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產品購買時間、累計作業時間和作業量、故障發生情況;對產品及售后服務評價等。以上用戶意見材料要求大型農業機械需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農業機械需提供10份以上。
③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說明材料。內容包括結構、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與同類產品相比所具有的優勢等。
由自治區農機試驗鑒定站按產品分類對資料進行審查,自治區農機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評價后形成鑒定意見。
(二)申報范圍
參照《國家目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主要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設施農業設備等類別。
(三)部分農業機械產品性能和推廣范圍要求
按照《國家目錄》要求執行。
(四)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要求
1、申報方式
為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區目錄》采用網上填報與書面申報同時進行。生產企業應通過新疆農機網的“自治區農機推廣許可和支持推廣目錄信息管理系統”(http://www.xjnj.gov.cn)進行申報書相關內容的填報。
2、申報材料
(1)申報材料要真實、齊全、有效。申報企業按產品型號分別將申報材料裝訂成冊,每種型號產品裝訂一冊,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將多個產品的材料合訂成冊。所有的復印件材料用A4紙,字跡清晰、容易辨認。
(2)申報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自治區農機推廣許可證書中企業名稱要一致,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中的企業名稱應能確認為同一企業。
(3)申報書、自治區農機推廣許可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以及檢驗報告中的產品名稱和型號要一致。
(4)企業地址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一致。
(5)企業產品標準證明材料應符合《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
每個產品提交的一套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書(詳見附件2);
(2)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4)產品彩色照片三張(6寸,前方向、后方向、側方向各1張,統一粘貼在A4紙上);
(5)注冊商標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6)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書復印件(含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
(7)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及檢驗報告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8)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證書及其附件復印件(如有附件,加蓋企業印章);
(9)企業產品標準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如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應出具采標的企業正式文件);
(10)使用說明書(原則上須有維漢兩種文字);
(11)省級以上農機鑒定機構出具的工廠條件審查報告(場地、廠房、設備、人員等)復印件或年銷售產值(稅務發票或審計報告)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一)網上申報。《國家目錄》和《自治區目錄》必須分別通過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網址www.amic.agri.gov.cn)和新疆農機網的“自治區農機推廣許可和支持推廣目錄信息管理系統”(http://www.xjnj.gov.cn)進行申報書相關內容的填報,并經申報系統打印紙質報送材料。只經過網上申報而未報送紙質材料的、非經由申報系統打印的、紙質申報書內容與網上申報材料不一致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自治區農機局將不予受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企業自負。
《國家目錄》的網上申報通道2011年9月30日(18:00點)關閉,《自治區目錄》的網上申報通道2011年10月30日關閉。申報通道關閉后,企業將不能在網上提交申請。
(二)推廣許可和推廣鑒定證書信息填寫。各生產企業填寫《國家目錄》申報書中“獲得推廣鑒定證書情況”欄時,新疆區域內推廣鑒定產品,應填寫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書編號及相關信息,并提供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書復印件;外省在新疆辦理認可登記并取得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書的產品,應填寫外省推廣鑒定證書編號及相關信息,并提供自治區農機推廣許可證書和外省推廣鑒定證復印件。
(三)材料報送。
自治區農機局委托區農機試驗鑒定站為《國家目錄》與《自治區目錄》紙質申報材料接收單位。《國家目錄》紙質申報材料須一式兩份,送達時間截止10月8日,《自治區目錄》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一份,送達時間截止11月8日,郵寄材料時間以簽收日為準,逾期概不受理。
聯系人:高燕、楚繼紅
電話:(0991)4315454
地址:烏魯木齊市新醫路193號,郵編:830054。
本通知及相關附件,同時在新疆農機網(www.xjnj.gov.cn)上公布。相關政策可咨詢自治區農機局科教處。
聯系人:畢惠英、劉宏濤
聯系電話:(0991)4313700 4338386
附件:《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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