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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申報指南
各設區市農機管理局(總站):
《2010-2011年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包括年度調整產品)將于今年底到期。為做好《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編制工作,按照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的《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閩農機[2008]364號),我局編制了《〈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予印發。
《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申報指南
為認真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推進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推進農機裝備結構調整,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閩農機〔2008〕364號,以下簡稱《省辦法》),決定開展《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2012-2014年省目錄》)的編制工作。請各地按照本指南要求,組織開展申報。
一、編制流程
(一)企業申報。2011年10月14日前,已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由生產企業自愿向注冊所在地或產品主銷地的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申報,通過選型鑒定的產品和臺灣原裝的產品由企業直接向省農業機械鑒定推廣總站申報。臺灣原裝產品委托其指定的福建省內總經銷商代理申報。同一型號產品只能在一地申報。
(二)初審。各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省農機鑒定推廣總站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齊全性進行審查,并通過用戶調查的形式審議產品推廣應用(指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投訴情況(指質量狀況)后,對企業申報的產品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建議(對不在申報范圍的、申報材料不完整的、銷售數量不足的、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或過期申報的產品不得推薦),同意推薦的產品按產品分類進行匯總(格式見附件4),并出具審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審查基本情況、具體做法、存在問題及建議等),連同企業申報材料于2011年10月28日前一并報我局科教科。
(三)審核匯總。我局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對產品推薦情況進行審核并匯總。
(四)綜合審議。2011年11月中旬,我局組織專家組,進行綜合審議,形成《2012-2014年省目錄》建議公示稿。
(五)征求意見。2011年11月底,根據專家審議意見,形成《2012-2014年省目錄》(征求意見稿),送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征求意見。
(六)網上公示。2011年12月,通過福建省農業信息網、福建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對《2012-2014年省目錄》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七)公布公告。2011年12月底前,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并對《2012-2014年省目錄》進行必要的修改,按《省辦法》規定發布公告。
(八)年度調整。企業可根據需要,于2012年和2013年申請下年度調整。年度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年度調整根據《省辦法》、本指南及有關規定進行。
二、申報資質和相關要求
(一)企業資質
1.列入《省目錄》的企業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臺灣原裝產品的申報需委托省內注冊的代理商辦理手續。
2.企業的注冊資金應在100萬元以上,其中,茶葉加工機械企業及臺灣原裝產品代理商的注冊資金應在200萬元以上;長期固定員工人數應在50人以上;廠房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
(二)產品資質和相關要求
1.申報《2012-2014年省目錄》的產品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臺灣地區生產的。
2.申報的產品應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或福建省農機鑒定推廣總站出具的選型鑒定報告,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應在申報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臺灣地區生產的產品,須提供臺灣相關部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能證明其產品質量、性能的相關證明文件或福建省農機鑒定推廣總站出具的產品選型鑒定報告。
3.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4.在本年度發布的國家和省級產品質量抽查結果中,未列入質量較差產品。
5.在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或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的報告中,不存在沒有及時有效處理的質量投訴案件。
6.申報的產品在福建省必須有一定的保有量,小型產品不少于50臺、中型產品不少于25臺、大型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于10臺(套),其中未列入《2010-2011年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2010-2011年省目錄》)的產品和實行選型鑒定的產品必須提供用戶信息資料(格式見附件3)。
7.部分產品性能要求:
(1)茶葉殺青機、烘(炒)干(焙)機提供熱源的燃料不得為燃煤或木柴。
(2)耕整機配套動力不大于6 kW,主要用于水田犁耕和整地的乘坐式單輪驅動的耕整作業機械。耕整機應配備在非正常作業時能可靠切斷動力的裝置。
(3)微型耕耘機配套動力不大于7.5kW,主要用于水、旱田耕整、田園管理、設施農業等耕耘作業為主的非乘坐式耕整地機械。應配備切斷供給刀片動力的裝置,要求有意識地操作該裝置才能實現啟動操作。微型耕耘機扶把的設置應符合JB/T 10266.1-2001中的4.2.4.3、4.2.4.4要求。
(4)農用挖掘機斗容量≤0.3 m3且整機質量≤6.3t。
(5)樹枝切片粉碎機功率≤10 kW。
三、申報范圍
根據《省辦法》,結合NY/T 1640-2008《農業機械分類》標準,申報范圍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十一大類三十小類八十四個品目。具體品目見附件1所列。
已列入《2010-2011年省目錄》的所有產品,欲列入《2012-2014年省目錄》的必須重新申報,并請在《申報書》封面上注明在《2010-2011年省目錄》所處位置,具體填寫辦法見“填報說明”的“第11條”。已申報《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產品不得重復申報《2012-2014年省目錄》。
四、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材料內容
1.申報書(封面加蓋企業公章,不必另加封面,格式見附件2);
2.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4.產品彩色照片(能反映產品外觀特征的三個不同方向4寸彩色照片各1張,統一粘貼在A4紙上);
5.注冊商標證明材料(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6.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7.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及檢驗報告(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推廣鑒定依據應是已公布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內容包括生產條件審查、性能試驗與安全檢查、適用性和可靠性試驗、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審查、用戶調查;
8.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證書及其附件(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9.產品執行標準(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如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應出具采標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三包”憑證內容應符合2010年6月1日起實施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要求);
11.用戶信息匯總表(附件3);
12.未取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申報時不須提供第6、第7項,但必須提供提供如下材料:
(1)由福建省農機鑒定推廣總站出具的農業機械選型鑒定報告,鑒定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標檢驗、適用性評價、安全性檢查等內容;
(2)用戶使用意見。內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產品購買時間、累計作業時間和作業量、故障發生情況;對產品及售后服務評價等。以上用戶意見材料要求大型農業機械或成套設備每種型號需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農業機械需提供10份以上;
(3)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說明材料。內容包括結構、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與同類產品相比所具有的優勢等。
對實行選型鑒定的鋼架大棚和防蟲袋等產品不須提供本項第(2)和第(3)點材料。
(二)申報材料一致性方面的要求
1.申報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企業名稱要一致,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中的企業名稱應能確認為同一企業。
2.企業地址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一致。
3.申報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以及檢驗報告中的產品名稱和型號要一致。
(三)申報材料裝訂要求
企業申報材料必須按產品型號裝訂成冊,每種型號產品裝訂一冊。要求膠裝(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作廢件處理),不需另加封面,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將多個產品的材料合訂成冊。對于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的機型可用一份申報材料申報。所有的復印件材料用A4紙,字跡清晰、容易辨認。每個產品申報材料一式兩份,一份由推薦單位留存備查,一份報送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五、材料報送
推薦材料由各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統一寄送,未取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臺灣原裝產品的申報材料由省農機鑒定推廣總站審查推薦。審查工作報告、推薦產品匯總表和產品申報材料按規定的時限上報,郵寄時間以當地郵局簽收日為準;同時將審查報告和推薦匯總表(附件4)發送電子郵件到:xap@fjam.gov.cn。
材料接收單位: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科教科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123號三層
郵編:350003
收件人:徐愛萍
聯系電話:0591-87516974,傳真:0591-87602170。
六、各單位在申報過程中如有不明之處可撥打咨詢電話:0591-8751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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