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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關于印發農機補貼相關工作制度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相關工作制度的通知
蘇農機行〔2013〕10號
各市、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建立健全政策落實的長效機制,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公平公正公開,按照農業部有關要求,特制定《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責任制度》、《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制度》和《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投訴信訪管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責任制度
2.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制度
3.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投訴信訪管理制度
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3年5月7日
附件1:
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責任制度
為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嚴明工作紀律,根據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度。
一、責任內容
(一)省級農機主管部門:
1.省農機局會同省財政廳及其他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年度中央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指導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2.會同財政及其他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確定全省年度補貼產品種類、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范圍,組織有關專家開展農機產品的補貼額分類分檔測算和補貼額分類分檔一覽表制定并予以公布;
3.對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補貼產品經銷商進行匯總公示,公示無誤后公布年度補貼產品經銷商名單;
4.對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補貼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評估;
5.會同財政部門督促各市、縣(市、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報和結算管理工作,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擠占補貼資金。
(二)市級農機主管部門:
督促所轄縣(市、區)農機部門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設立農機購置補貼咨詢投訴熱線電話,及時調查處理上級主管部門交辦及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的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每年至少組織1次專項檢查;組織對所轄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三)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1.指導鄉鎮農機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
2.制定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
3.做好補貼政策宣傳和對鄉鎮的業務培訓。
4.做好信息管理系統數據錄入、系統維護及對供貨單位的信息反饋。
5.公開信息。每天公布購機者清冊、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按規定報送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總結。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公開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
6.審核補貼資金結算初審意見,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
7.對供貨單位、購機者和鄉鎮農機部門監管。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加強對供貨單位檢查,特別要檢查其銷售臺賬,核實補貼機具銷售的真實性。
(四)鄉鎮農機主管部門:
做好政策宣傳,明確告知補貼對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負責購機者申請補貼資金的資格審核;按照補貼額一覽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參數,對照具體補貼機具的規格型號,逐臺核實;公示購機信息;于每月19日前出具補貼資金初審意見;做好購機信息檔案管理。
二、責任實施
責任制實施嚴格執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對本級責任制的實施負責。切實落實“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全責、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責任制,做到目標到崗、責任到人。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責任制,明確要求,細化任務,層層落實責任。要加強監督檢查,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三、責任獎懲
省農機局將按照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辦法要求,加強對各市、縣農機主管部門的專項考核,對規范操作,成效顯著的市、縣給予表彰獎勵或優先保障專項經費安排。對違反政策規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減少下一年度所轄區域的中央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扣減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經費。
四、責任追究
對于沒有按規定要求完成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的,屬于管理部門責任的,視情況將采取定期不定期通報的方式向全系統通報,對于嚴重影響江蘇形象的,要通報當地黨委政府;屬于個人責任的,嚴格按照責任追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絕不姑息。
附件2:
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制度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精神,現制定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制度。
一、信息公開內容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能夠公開的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省財政分批次下達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的通知;
(二)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資金安排原則、實施范圍、資金規模、補貼機具和補貼標準、補貼對象,補貼產品經銷商名單、電話、地址、經銷的補貼產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操作程序、資金結算及參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的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購機者和供貨單位的職責等;
(三)各地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及實施過程中的實際執行進度和購機者姓名住址、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信息檔案;
(四)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咨詢電話、補貼工作受理電話、舉報電話、補貼機具質量投訴電話、發布補貼政策的網址或在網上開通固定專欄的地址、電子郵箱等;
(五)其它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度和辦法等。包括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行為準則、補貼工作紀律等。
二、信息公開渠道
(一)充分發揮政府網站主渠道作用。各地農機管理部門管理的網站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的權威平臺,凡是已開通網站的各地農機管理部門,都應在網站上開辟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公開有關信息。增強農機化網站的信息搜索和查詢功能,完善網上咨詢、網上辦事、網上互動等服務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務水平。積極主動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補貼政策內容和執行情況等信息在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平臺的政府網站上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
(二)不斷豐富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形式。在重要的農時季節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關鍵時期,可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訪談以及與當地有影響力的報刊合作策劃專版(專刊)等形式,充分發揮手機短信、廣播電視等媒體傳播速度快、受眾范圍廣的優勢,及時向社會公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有關信息。在農民群眾缺乏上網條件的地區,把補貼受理工作流程及有關要求、補貼資金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等信息,通過當地電視臺、政務大廳電子信息屏、農村廣播、鄉鎮公告欄、流動宣傳車、簡易明白紙、宣傳掛圖等進行公開。
三、信息公開時間要求
各地應增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時效性,農機購置補貼文件原則上應在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信息。按照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辦法的規定,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進度、過程等信息的公開工作。按要求及時公布各縣補貼資金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有關信息(包括補貼農戶姓名、所在鄉鎮、補貼機具數量、具體型號及生產廠家、補貼額等),公布到鄉、村。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以公告形式公開本地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組織領導
(一)明確工作職責。省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并以省農機化信息網為平臺發布全省重要的政策和信息。各市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在主動公開本部門工作信息的同時,切實加強對轄區內各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的業務指導和工作協調。凡是當地設有政務服務大廳的,原則上都應在政務大廳內開展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受理、審批等環節的工作,并在政務大廳內公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工作流程及受益對象有關信息。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要按照要求,認真做好有關信息報送傳遞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長效機制。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納入年度工作計劃,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和農業機械化其它工作統籌考慮、統一部署、協調推進,構建補貼政策信息公開的長效機制。各地明確承辦機構和責任人,主要領導同志親自抓督促、抓協調、抓落實。把補貼政策信息公開與各項業務工作結合起來,在人員配備、經費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有專門機構負責,有專業人員管理,有專項經費支持。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規范公開程序,創新公開形式。加強教育培訓,組織干部職工重點學習有關文件,提高工作人員思想認識和工作能力。
(三)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健全社會評議制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并根據評議結果完善制度、改進工作。各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縣(市、區)貫徹落實信息公開工件的監督檢查。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情況作為考評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的重要內容,督促和指導各地及時、認真地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取得實效。
附件3:
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投訴信訪管理制度
為規范農機購置補貼投訴和信訪管理工作,提高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投訴和信訪處理效率,維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公平公正實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依法對存在違反政策規定、違法行政、不當行政以及行政不作為等行為提出的投訴、信訪和舉報。涉及農機補貼產品質量投訴的,按國家《產品質量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有關農機產品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執行。
二、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購置補貼投訴和信訪管理工作。省、市、縣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為農機購置補貼投訴和信訪人員提供便利。投訴和信訪人員通過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網絡、信箱、媒體及舉報等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的,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認真處理。
三、高度重視并熱情耐心地做好投訴和信訪人員的接待處理工作。設立投訴、信訪和舉報記錄簿。受理信訪、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熱情接待來訪人員,認真登記來信來訪的訴求,傾聽并分析所反映的問題,及時與其溝通情況;不得對投訴和信訪人員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四、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對不需要處理的一般問題,應耐心解釋政策,做好來訪人員的思想工作;對簡單一般的信訪投訴反映,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較復雜的投訴舉報反映,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反饋等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必須經相關領導批準,并記錄說明情況。上級機關轉來的信訪投訴舉報件,按上級機關指定的期限辦結。
在信訪投訴舉報查辦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調查、重證據,全面客觀解決問題,注意工作方法。信訪投訴舉報件的調查了解,談話核實,必須有兩人以上共同辦理,并制作筆錄,由被談話人在筆錄材料上簽字。
五、做好對投訴和信訪的回復和檔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訴和信訪材料,并對投訴人的姓名、投訴具體事項、投訴對象和投訴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和記錄。在回復調查處理結果時,應當用語規范、方法恰當,可采取直接回復、約投訴人面談回復等方式。
六、保護投訴和信訪人員的合法權利。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信訪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工作部門、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因查處工作需要出具舉報材料時,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并隱去可能暴露信訪投訴舉報人身份的內容。嚴禁將舉報、揭發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轉交或告訴被舉報、揭發、控告的單位或個人。嚴禁對舉報、揭發、控告人打擊報復,對揭發、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七、問題處理。定期梳理投訴和信訪材料,對投訴較多的熱點、難點問題,應及時研究改進措施和方法,著力解決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對群眾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復投訴的事項,應主動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告,防止群眾誤解。
對查處的一般性問題,應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屬個人問題,應約談本人,予以告誡。對查處的違紀違規問題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查處結果應及時報送上級農機主管部門。
對因推諉塞責、簡單粗暴、疏于監督落實,或因對上級機關批轉督辦的投訴信訪不按時限要求核實上報,致使問題久拖不決、引發重復投訴和信訪及群體性事件等嚴重后果的,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將視情節予以通報,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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