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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湘農機計發〔2014〕23號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
為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進一步提高財政補貼政策實施的效益,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4〕6號)要求,我們制定了《湖南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3月21日
湖南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實施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血防疫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補貼范圍與補貼標準
(一)補貼范圍。根據農業部發布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確定我省的補貼機具品目范圍。2014年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3小類79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1)。屬于上述品目范圍,且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或湖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調整)的產品,以及已納入外省支持推廣目錄且載藥量在10kg以上(含)的超低空遙控飛行植保機,均納入補貼范圍。為加快轉變我省農機化發展方式,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實現節能降耗,降低補貼實施的監管難度,單機測算補貼額低于300元的機具原則上不列入補貼范圍,但少數我省農業生產急需,且確具科技創新的產品,納入補貼范圍。重點支持插秧機、拖拉機和收割機等機具的發展;滿足全省所有農民水稻生產耕種收及烘干等關鍵環節急需機具購置補貼需求,滿足全省經工商注冊登記的農機合作社機具購置補貼需求。
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同等對待。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我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以“2013年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系統”數據為基礎,按不超過近三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參考產品出廠成本、比照相鄰省份補貼額度確定。對我省農業生產機械化薄弱環節重點推廣的水稻插秧機和履帶自走式旋耕機血防區補貼維持50%。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
省農機局商省財政廳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發布《湖南省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各市州、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不得隨意改變。各縣市區根據本地農機發展和農戶需求等實際,可對補貼額不高于1000元的補貼機具品目進行取舍(不允許對生產企業進行篩選),報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審定后執行。
農用工程機械補貼資金規模原則上不超過當年總資金規模的10%,分縣市區控制。
各地要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動態跟蹤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情況,特別是對新增補貼檔次的產品,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要及時報告省農機局,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
三、實施范圍與補貼資金分配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農林場)。綜合考慮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等因素確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根據實施結算進度分批次下達,首先保障“百企千社萬戶”現代農業發展工程中1000個為水稻生產提供全程服務的現代農機合作社購置農機補貼機具資金需求,有關鼓勵1000個現代農機合作社發展的辦法另行制定。
四、補貼對象與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重點補貼對象是省政府確定的1000個為水稻生產提供全程社會服務的現代農機合作社。單個農戶購買同一品目機具,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5臺,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2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買同一品目機具,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10臺,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5臺。對超過限制數,確有必要的由縣級購機補貼領導小組審定。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30萬元以上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50萬元以上的,報省農機局審定,并報省財政廳備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先來先得后來后得、順序排隊、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報廢老舊農機后申請購買同類型機具的農民,出示拆解回收證明,可優先補貼。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省農機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補貼經銷商名單,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湘農機科發[2013]1號)和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五、補貼操作程序
1、申領指標購機。補貼機具生產企業應及時將機具供貨信息準確錄入補貼系統,在補貼系統中自主選擇經銷商,自主確定銷售區域。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機意向者到戶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縣政務中心、縣級農機部門、縣農機部門授權的鄉鎮政府(農機站)、農機部門在農機專業市場設立的受理點(以下統稱“補貼受理點”)申請購機補貼指標。“補貼受理點”將申請信息錄入補貼系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根據資金使用方案及優先補貼條件對申請購機者進行網絡審核,審核通過后,“補貼受理點”打印并向申請人發放《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指標確認書”,見附件2)和《農機購置補貼辦理告知書》(樣式見附件3)。購機申請人在領取“指標確認書”后5日內在全省范圍內自主選擇具有農機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經銷商自主購機,經銷商向購機者出具發票和售后服務憑證,登陸補貼系統錄入供貨信息,打印《經銷企業供貨表》(見附件4)交給購機者。
2、申請補貼。購機者在購機后30日內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指標確認書”、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經銷企業供貨表》原件、惠農補貼“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存折姓名與購機者姓名不一致時,要攜帶戶口簿并復印戶主頁和本人頁)、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的《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補貼受理點”申請補貼。“補貼受理點”受理審核購機者的申請資料(證、票、存折只留復印件),核對無誤后,登錄補貼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并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受理通知單》(見附件5)上簽字,向符合補貼條件和要求的購機者出具《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受理通知單》。不符合條件的或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當場作出說明。將相關資料整理分戶建檔。
3、補貼公示。鄉鎮農機站應及時(每周至少一次)登錄補貼系統打印《申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見附件6),報鄉鎮人民政府后,在購機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時公布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機、財政、糾風等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鄉鎮財政所對公示信息進行檢查監督。機具核實和統計匯總上報補貼信息可與公示同步進行。
4、機具核實。“補貼受理點”受理購機者申請后,15日內組織核查人員實地核實購機者所購機具,核查人員對機具購買的真實性負責。核查人員見人(購機人)見機(購置的補貼機具)見票(購機發票)查參數(補貼機具的基本配置和參數)后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查表》(含相關附表,見附件7,從補貼系統中打印)逐項簽字確認,每臺補貼機具須經主核查員和一名以上核查員核查簽字。核實機具后,鄉鎮農機站(或其它補貼受理點)應及時(每月至少一次)匯總核查表,編制《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見附件9)和《農機購置補貼發放匯總表》(見附件10),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后連同購機者申請補貼及機具核查等資料檔案上報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要及時對補貼系統機具信息進行復核。補貼額≥5000元的非牌證管理的機具實地復核比例不低于50%;但對購機大戶和重點機具要實地逐臺復核。對已上牌的牌證管理補貼機具,補貼受理點將《行駛證》上傳到補貼系統作為核實依據,縣級農機部門可不再逐臺實地復核。跨區作業機具必須回申請補貼所在地接受核實,縣級農機部門和鄉鎮相關人員要及時主動核查;購機戶如無特殊情況,在規定的日期內未回申請地接受核實的,視為主動放棄補貼。
5、補貼審批發放。縣級農機部門設立審批員,審批員對鄉鎮農機站(或其它補貼受理點)上報的購機者申請補貼及機具核查和復核結果等資料,在網上逐個實時審批。對資料齊全無誤、機具核查通過、符合政策規定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審批通過,并在《農機購置補貼審批表》(見附件8)簽字。縣級農機部門每月(至少一次)匯總編制《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見附件9)和《農機購置補貼發放匯總表》(見附件10),出具農機購置補貼結算文件報送縣級財政局。縣級財政局應及時審核,每月(至少一次)將審核通過的補貼資金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到卡,或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帳戶。當月農機部門未核實、未審批,或財政部門未審核發放補貼的,流轉下月(次)實施。
六、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之退貨規定的購機戶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及時告知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在系統中將相關補貼信息作廢;鄉(鎮)財政所或縣級財政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機者須及時告知縣級農機部門(農機部門在補貼系統中就相關信息進行備注說明),并將所領補貼款全額匯入財政惠農補貼專戶,縣級財政部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關于落實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意見》(湘政辦發〔2012〕29號),市州、縣市區成立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健全農機、財政、監察、減負等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主管領導為補貼工作實施和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層層簽訂責任狀。
農機部門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具體責任落實到人,實行個人簽字負責,改變領導簽字集體負責的狀況。縣農機局和鄉鎮政府對審批員、核查員和補貼系統操作員的授權及其工作監管負責,審批員、核查員和補貼系統操作員對具體操作負責。審批員一般由縣農機局負責購置補貼的人員擔任,縣農機局在縣局系統和鄉鎮農機站的正式職工中選擇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授權為主核查員。村委會負責人、駐村干部、鄉鎮農機站和縣級農機局及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可授權為核查員。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通過預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和核查機具等方面的支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制造水平提升,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后進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促進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
二是切實加強生產企業和經銷商管理。所有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實行補貼機具質量追溯制和企業承諾制。農機部門在上牌上戶、核機和審批環節,發現農戶購置產品銘牌及編碼不規范、配置參數與目錄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的,不予批準上牌上戶和補貼。生產企業要向經銷商承諾(并將承諾書在經銷處張貼),經銷商要(在供貨表上)向購機者承諾,凡因產品配置不全、銘牌編碼不規范、以小套大、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導致購機者不能獲得補貼者,由生產企業和經銷商負責;經銷商必須對其所經銷的補貼產品實行明碼標價,并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術參數,同時不得代辦補貼手續;依法加強補貼機具質量監督,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三是積極協調當地金融機構創新信貸服務,支持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購機,緩解農戶籌資壓力。
四是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牌證管理機具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
五是進一步強化機具核實。大力推廣補貼機具噴漆噴字、打鋼印、拍攝核機現場人機合影等做法。機具核實要從“三見”拓展為“三見一查”,即“見人、見機、見票、查參數”。
六是及時兌付發放補貼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發放。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的補貼資金全部發放到位。對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可使用預撥補貼資金兌付補貼,具體由縣級領導小組研究,報省、市農機、財政部門備案。
七是建立補貼信息備案制,各級農機部門定期將購機補貼信息報同級糾風辦、減負辦備案。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的管理,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
(四)公開信息,陽光操作。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和《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湘農機計發[2013]37號)的要求,充分利用鄉村黑板報、宣傳欄、掛圖、明白紙及報刊雜志、電視、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多形式、多渠道地開展補貼政策宣傳,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各級農機部門要完善和充實全省統一標準的省市縣三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并將本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鏈接到當地政府或農業(農機)等綜合網站。省、縣級農機部門將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實施結算進度等內容公開;縣級農機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不得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見附件11)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
省農機局將市、縣兩級農機管理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督。
嚴肅紀律。按照國務院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工作要求,各級農機、財政部門必須遵守如下紀律:
1、不得指定經銷商;
2、不得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補貼手續;
3、不得對購機者,特別是本省范圍內跨縣購機農民申請辦理補貼設置任何障礙;
4、不得將年度《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外的產品納入補貼范圍;
5、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購機者、經銷商和生產企業收取沒有收費依據的任何額外費用;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購機補貼資金的受理、錄入和發放;
7、不得以假發票或真發票假購機形式辦理補貼;
8、不得委托經銷商代辦代簽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或機具核實手續;
9、不得以購機補貼名義召開機具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
加強監管。農機購置補貼的資金管理、審核審批、監督管理以縣市區為主。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特別是對購機大戶(超過補貼機具數量和金額限制的購機戶)和重點機具(單機補貼額超過銷售價30%或5萬元以上的;同檔次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少于等于2家的;補貼額比上年提高30%以上的;當年新增品目和新增補貼檔次的機具;水稻插秧機和育秧盤等需要重點監管的機具)要組織逐臺核實,做到“三見一查”。縣級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經銷商監管、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戶10%的比例,對購機戶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省級財政、農機部門。
市級農機部門、財政部門監管工作的重點是組織協調、培訓指導和督促檢查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的落實,加強對購機大戶和重點機具的網絡監控。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拓寬投訴渠道,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做到有報必查、一查到底。
省農機局、財政廳將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農機購置補貼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選擇部分縣(市、區)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
(六)強化能力,提高水平。健全基層農機服務機構,配足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保障工作經費(特別是鄉鎮農機站工作經費)。原則上要求省、市、縣辦理補貼工作機構和分工上下對口,選優配強工作班子,工作人員相對固定。提升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水平,全省統一配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和高拍儀要用于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強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和情況交流,農業部分批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人員開展政策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省農機局擬分批對縣鄉農機購置補貼操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市縣農機局要組織當地經銷商和鄉鎮農機購置補貼操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升人員素質和服務能力。
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區域性農機專業市場,充分發揮市場的競爭和監督作用,使農民有更多的機型選擇權和談價權;鼓勵和支持農機管理部門在大型農機專業市場開設購置補貼辦理專柜、牌證辦理專柜,積極主動協調銀行和保險機構開設貸款專柜、保險專柜等,開展一站式服務。
八、申報與總結
各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方案制定本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于2014年3月28日前聯合上報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備案,同時抄報市州農機、財政部門。
各市州、縣市區要及時總結半年和全年執行情況,分別在今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工作總結上報省農機局、省財政廳。
附件:1、2014年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3、農機購置補貼辦理告知書
4、經銷企業供貨表
5、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受理通知單
6、農機購置申請補貼機具公示表
7、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查表
8、農機購置補貼審批表
9、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
10、農機購置補貼發放匯總表
11、2014年度XX縣(市、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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