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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化司印發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管理規程(試行)通知
農機化司關于印發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農機產〔201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機(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規范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的使用維護管理,確保補貼軟件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進一步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司研究制定了《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管理規程(試行)》,現予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管理規程(試行)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2014年4月25日
附件: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補貼軟件系統)的使用維護、安全管理、優化升級、數據應用等,確保補貼軟件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進一步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信息化水平,進一步簡化程序、方便農民,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補貼軟件系統是指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組織開發,為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提供信息化支撐的網絡操作平臺,系統主要功能包括用戶注冊、補貼申請、資格確認、銷售供貨、資金結算與兌付、信息統計與分析、檔案管理、用戶管理、補貼產品管理等。通過使用補貼軟件系統,實現補貼政策的全流程網絡化操作、全流程網絡化公開、全流程網絡化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參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使用補貼軟件系統的有關單位。
第四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加強系統維護、人員培訓和日常監管,保障補貼軟件系統正常運轉和有效發揮作用;企業用戶應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軟硬件,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主動參加補貼軟件系統使用培訓,全面執行有關規定和監管措施,認真做好日常維護,為購機戶提供周到服務。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補貼軟件系統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人操作”的原則,設立部、省、市、縣四級管理員,管理員經同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授權代表其使用管理補貼軟件系統,部分業務可安排同級農機化事業單位配合完成,縣級管理員部分職責可延伸至鄉鎮。
管理員應具有一定的政策業務能力和計算機管理水平,責任心強,按AB角色配備并保持相對穩定。
上級管理員根據下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書面材料開通、變更下級管理員身份,并加強管理。
第六條經銷企業自主注冊用戶信息,確保信息填報真實準確、及時更新;省級管理員結合實際確定農機生產企業用戶身份信息的開通方式,農機生產企業對自己身份信息負責;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經銷企業,企業用戶對其確定的經銷企業用戶信息真實性負責。系統管理員應加強對企業用戶的監管。
第七條部級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加強業務指導,統一發布信息,督促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組織使用補貼軟件系統;
(二)對省、市、縣級管理員和企業用戶實行監管,定期提交補貼軟件系統使用情況報告,按規定通過補貼軟件系統暫停、取消經銷企業銷售補貼產品資格和農機產品補貼資格;
(三)按規定程序發布補貼軟件系統更新信息,負責核對省級補貼軟件系統信息變更,妥善保管相關信息檔案;
(四)加強補貼軟件系統源代碼和補貼軟件系統信息管理,以系統安全性、穩定性、先進性為重點定期組織全國標準版技術評估;
(五)收集匯總、研究提出補貼軟件系統軟硬件升級完善、設備購置和操作技能培訓的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六)按要求組織查詢補貼相關信息。
第八條省級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進本地區系統管理員、有關部門和企業用戶等統一使用補貼軟件系統,加強對本地區補貼軟件系統使用的業務指導,按規定通過補貼軟件系統暫停、取消經銷企業銷售補貼產品資格和農機產品補貼資格;
(二)制修訂本地區補貼軟件系統管理辦法,明確省以下管理員和企業用戶等的職責,按規定加強監管,統一發布信息;
(三)及時審核補貼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補貼數據,當年所有補貼信息應于次年1月底前整理完成,確保準確無誤,并全部通過系統傳輸至部級補貼軟件系統,全程嚴防信息泄露;
(四)及時接收部級管理員發布的補貼更新信息,按規定做好補貼額一覽表和補貼產品信息錄入、變更及發布等工作,按規定格式導出產銷企業的用戶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五)加強補貼軟件系統源代碼和補貼軟件系統信息管理,以系統安全性、穩定性、先進性為重點定期組織檢查,做好系統維護、更新升級工作;
(六)根據補貼軟件系統運行要求,提出全省補貼軟件系統軟硬件升級完善、操作技能培訓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七)及時向部級管理員提出補貼軟件系統升級完善建議,及時收集報告系統運行中的異常情況。
第九條省級管理員強化本區域內補貼軟件系統管理,市縣級管理員、鄉鎮用戶、企業用戶和其他用戶按全國補貼軟件系統管理規程和本地區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履行相關職責,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章系統維護
第十條已經授權并開通身份的用戶應按規定做好網絡和設備接入工作,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自覺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部、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制修訂補貼軟件系統管理制度,定期對系統軟硬件運行情況和運行環境進行維護并記錄。
第十二條部級管理員負責向省級管理員提供全國標準版補貼軟件系統,主要操作流程應與年度實施指導意見一致;省級管理員如需對全國標準版進行改動,應從技術角度征求系統開發維護單位意見,并書面向部級管理員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執行,確保改動后的操作流程與本省年度實施方案一致。
第十三條所有用戶可依據補貼政策操作程序變化的需求和工作實際,提出補貼軟件系統功能修正和升級等建議;系統開發維護單位和省級管理員應及時收集用戶需求和系統變更建議,從管理和技術兩方面定期組織研究,交流各地好做法和管理經驗,并上報部級管理員。
第十四條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全國標準版補貼軟件系統升級完善、技術支持、技術評估等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各地提出的差異性流程、個性化功能所發生的系統改動和非標準版系統技術評估等由相關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現場技術服務費用由系統開發維護單位與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部、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與系統開發維護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工作內容、升級要求、經費支付、服務承諾等,并按合同要求組織驗收,系統開發維護單位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
第十六條部、省級管理員履行相關報批程序后,按規定向補貼軟件系統導入、變更數據和信息;督促用戶按流程操作,確保電子流程和紙質文檔內容一致、基本同步;按規定開通系統更新和數據傳輸功能,確保軟件同步更新,確保省級數據及時上傳;按要求將可公開的信息在補貼軟件系統公告欄中全部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補貼軟件系統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列入績效管理進行重點考核,省級實施和結算進度以補貼軟件系統的數據為準。
第十七條生產企業負責錄入產品信息,確保完整準確真實有效,確保產品具有全國****出廠編號,確保錄入的產品信息與銘牌信息一致,確保下發給經銷商的產品信息與出廠發貨信息一致。
第十八條各級管理員和用戶應及時、妥善處理各類待辦事項,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統無法正常使用的,應統籌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時向系統其他用戶公告;應設立備用服務器,制定突發事件應對預案,確保各類業務有效運轉。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部、省級管理員應對補貼軟件系統的服務器和客戶端運行環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主動防范系統性、安全性風險;服務器和客戶端在維修、停用和報廢前應進行安全性評估和處理,防止系統信息泄露。
第二十條未經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批準,部、省級管理員和系統開發維護單位不得提供補貼軟件系統源代碼、應用程序、信息檔案,并應確保數據準確無誤后方能對外提供。市縣級管理員對外提供補貼信息檔案須經上級管理員批準同意。
第二十一條部、省級管理員應定期對補貼軟件系統的數據進行備份,年度備份數據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條補貼軟件系統實行用戶實名制管理,所有用戶均應采用實名開通身份和日常操作,系統信息查詢和重要操作均實行日志化管理,日志由部、省級系統維護單位分別負責保存兩年。
第二十三條補貼實施過程中,所有用戶應確保至少每兩個工作日登陸一次補貼軟件系統,查收系統通知公告,檢查系統使用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向系統開發維護單位和省級管理員書面報告;省級管理員協助解決異常情況,遇有系統性問題應及時上報部級管理員。
第二十四條上級管理員應通過安全渠道發放用戶登陸賬號和密碼;用戶應妥善保管登陸賬號和密碼,并至少每季度變更一次密碼;所有用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換登陸賬號和密碼;嚴格在權限范圍內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戶賬號登陸和操作;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讓未經授權的人員登陸查看補貼軟件系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部、省級管理員加強補貼軟件系統數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部級管理員負責省際數據問題查找,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省級管理員。
省級管理員在補貼實施啟動后,應定期(至少每3月一次)組織數據信息自查,重點檢查補貼對象、補貼檔次、補貼額的確定和銷售價格、出廠編號、發動機號、協議編號、身份證號等錄入錯誤、信息不完整、不規范或異常變動等問題,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發現補貼實施中的問題;自查結果應及時在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中通報;督促整改省際和省內錯誤信息,應于一個月內在部、省補貼軟件系統數據庫中同步更正,發現的問題應作為下次自查的重點內容。
第二十六條部、省級管理員應按規定對違法違規的產銷企業進行暫停、取消用戶資格和權限操作,并及時將處理執行情況公開。省級管理員應將處理執行情況上報部級管理員。
市、縣級管理員應及時將產銷企業違法違規問題上報省級管理員;經批準,省級管理員通過補貼軟件系統以通知公告形式發布有關問題和整改要求;產銷企業在補貼實施過程中應至少每兩天登陸一次補貼軟件系統,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所有用戶應落實崗位管理責任,發生問題的,追究崗位人員責任。生產企業應加強自身管理和對所確定經銷商系統操作的監管,經銷商發生問題的,生產企業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補貼軟件系統各版本的源代碼、應用程序、信息檔案等均歸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所有。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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