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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蓄在閩三地開辦農機購置補貼小額貸款業務
閩郵銀復〔2014〕17號
漳州、泉州、寧德市分行:
你行《關于漳州市分行開辦農機購置小額貸款的請示》(漳郵銀請〔2014〕102號)、《關于泉州市分行擬開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的請示》(泉郵銀請〔2014〕8號)、《關于寧德市分行開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業務的請示》(寧郵銀請〔2014〕98號)收悉,根據總行《關于同意福建省漳州、泉州、寧德市分行開辦農機購置補貼小額貸款業務的批復》(郵銀復〔2014〕346號)精神,經研究,同意漳州、泉州、寧德市分行開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批復如下:
一、你行應做好與補貼機具經銷商合作協議的簽訂工作。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是經福建省農機局核準并統一公告的經銷商,合作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貸款要素變更或協議到期后須繼續合作的,各業務經辦支行必須與合作的補貼機具經銷商明確貸款條件、重新簽署合作協議,合作協議須明確由補貼機具經銷商向我行推薦客戶,協議文本須經省分行法律合規部審核后方可簽署,且簽署后應報省分行三農金融部備案。
二、授信原則
(一)授信金額
各業務經辦支行應根據借款申請人的購機補貼額度、實際資金需求、經營收入狀況來確定單一借款申請人的授信金額上限。授信額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請人可獲得的購機補貼金額。
(二)授信期限
各業務經辦支行應根據對當年財政補貼款發放速度預計來確定借款申請人的授信期限,保持我行貸款期限與補貼款發放時間的匹配。
(三)授信材料
在調查過程中,除小額貸款制度要求的相關材料外,還須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如下材料:
1.購機補貼申請表;
2.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3.借款申請人開立的用于發放購機補貼款的存折或卡;
4.借款申請人已經支付給經銷商的除貸款金額之外的購機款收據;
5.農機經銷商提供的客戶推薦表。
(四)放款方式
為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的用途為用于農機購置,貸款在發放后全部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給相應的經銷商,其放還款賬戶應為借款人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款發放賬戶。
(五)貸種互斥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與小額貸款基本貸種(農戶聯保小額貸款、農戶保證小額貸款、商戶聯保小額貸款及商戶保證小額貸款)之間不互斥。
三、適用合同文本
(一)借款合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適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借款合同》(見郵銀發〔2013〕1144號)。
(二)補充協議。除借款合同外,你行須另行與借款人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須包含如下內容:
1.借款人以其所獲得的購機財政補貼款作為歸還我行貸款本金的來源。
2.若財政補貼款到位時,我行貸款仍未到期,借款人也應自愿結清其在我行貸款的本息。
3.本協議為雙方簽訂的借款主合同的補充,若本協議條款與借款主合同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約定內容為準。
補充協議須由省分行法律與合規部審查后方可使用。
四、你行應針對政府補貼方案中規定額購機時間要求,加強與農機銷售公司及當地農機局的溝通,對購機時間進行監控,避免出現因超過購買時限無法獲得補貼款的情況。
五、你行在開辦業務后,應加強后續跟蹤,關注相關風險,了解和掌握業務開展情況。如發生重大問題,須及時上報省分行三農金融部。
其他具體要求詳見附件。
附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關于同意福建省漳州、泉州、寧德市分行開辦農機購置補貼小額貸款業務的批復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福建省分行
2014年4月11日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關于同意福建省漳州、泉州、寧德市分行開辦農機購置補貼小額貸款業務的批復
郵銀復〔2014〕346號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福建省分行:
你行《關于福建省漳州市分行開辦農機購置補貼小額貸款業務的請示》(閩郵銀請〔2014〕142號)、《關于福建省泉州市分行開辦農機購置補貼小額貸款業務的請示》(閩郵銀請〔2014〕150號)、《關于福建省寧德市分行開辦農機購置補貼小額貸款業務的請示》(閩郵銀請〔2014〕174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行漳州、泉州、寧德市分行開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具體批復如下。
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屬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好借好還”小額貸款的一項新產品,基本信貸技術和業務流程與“好借好還”小額貸款保持一致;業務辦理在個人信貸系統中的“小額貸款新產品”貸種下進行操作;業務開展應遵循郵儲銀行自主經營原則。
二、你行應做好與補貼機具經銷商的合作協議的簽署工作。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是經福建省農機局核準并統一公告的經銷商,合作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貸款要素變更或協議到期后須繼續合作的,各業務經辦支行必須與合作的補貼機具經銷商明確貸款條件、重新簽署合作協議,合作協議須明確由補貼機具經銷商向我行推薦客戶,協議文本須經你行法律與合規部審核后方可簽署。
三、產品要素情況如下:
(一)貸款對象
享受購機補貼政策的農戶。
(二)貸款額度
1000元至20萬元,**小變動單位100元。
(三)貸款期限
以月為單位,1-12個月。
(四)貸款利率
貸款年利率下限為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
(五)還款方式
1.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僅適用于貸款期限為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貸款;
2.按月/季等額本息還款法;
3.按月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寬限期**長為10個月。
(六)擔保方式
農機經銷商保證金擔保,由符合準入條件的農業機械經銷商提供不低于貸款金額10%的保證金擔保,即擔保金倍數為10倍。
四、授信原則
(一)授信金額
各業務經辦支行應根據借款申請人的購機補貼額度、實際資金需求、經營收入狀況來確定單一借款申請人的授信金額上限。授信額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請人可獲得的購機補貼金額。
(二)授信期限
各業務經辦支行應根據對當年財政補貼款發放速度預計來確定借款申請人的授信期限,保持我行貸款期限與補貼款發放時間的匹配。
(三)授信材料
在調查過程中,除小額貸款制度要求的相關材料外,還須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如下材料:
1.購機補貼申請表;
2.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3.借款申請人開立的用于發放購機補貼款的存折或卡;
4.借款申請人已經支付給經銷商的除貸款金額之外的購機款收據;
5.農機經銷商提供的客戶推薦表。
(四)放款方式
為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的用途為用于農機購置,貸款在發放后全部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給相應的經銷商,其放還款賬戶應為借款人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款發放賬戶。
(五)貸種互斥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與小額貸款基本貸種(農戶聯保小額貸款、農戶保證小額貸款、商戶聯保小額貸款及商戶保證小額貸款)之間不互斥。
五、適用合同文本
(一)借款合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貸款適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借款合同》(見郵銀發〔2013〕1144號)。
(二)補充條款。你行需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需包含如下內容:
1.借款人以其所獲得的購機財政補貼款作為歸還我行貸款本金的來源。
2.若財政補貼款到位時,我行貸款仍未到期,借款人也應自愿結清其在我行貸款的本息。
六、你行應在產品批復后,加強后續跟蹤,關注相關風險,了解和掌握業務開展情況。如發生重大問題,須及時上報總行三農金融部。
此復。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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