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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的性質究竟是什么?
核心提示:把農業生產經營者作為獨立的不同于工商業法人來對待,應當是政府確認和保障農業生產經營者應有權利的正確選擇
目前在全國約87.7萬個家庭農場中,已被有關部門認定或注冊的共有3.32萬個,其中農業部門認定1.79萬個,工商部門注冊1.53萬個。實踐中,有的家庭農場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有的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有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為此,各地對于家庭農場是否需要工商注冊看法不一,很多家庭農場主也比較迷茫。
明明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商”,為什么家庭農場要到工商部門注冊呢?這是因為,我國沒有“農商”登記注冊的法律制度,而只有在政府部門登記注冊成為法人,才能取得稅務發票并進行市場交易。但是把農產品作為工業品來經銷,并像工業品交易一樣納稅,顯然是不公平的。與農業生產相比,工業如制造業生產不僅周期短、效率高,只要有市場,其效益也非常高。而農業即使是現代農業,和工業生產也是完全不同的。同時,由于國家沒有給農產品交易提供專用的發票,家庭農場主銷售自產農產品還得向客戶開具工商稅務發票,像工商企業一樣納稅,這也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即使有的地方規定了退稅或減稅政策,畢竟還要履行繁雜的手續,尤其是沒有明確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免稅和減稅資格和條件,沒有體現農產品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的公益特性,沒有體現國家對弱勢群體農民的關懷和弱質產業農業的支持,也不符合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需要。
為此,筆者建議國家制定專門法律或者修訂農業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為“農業生產法人”,并由國家印制專門的農產品銷售專用發票,并免于征稅。
把農產品生產者界定為“農業生產法人”,在日本是早已為之的做法。1962年,日本修改《農地法》,首次提出了“農業生產法人”的概念,并且對農業生產法人作出了不同于工商業法人的規定。日本法律規定農業合作社、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農業企業、合伙和合資的農業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法人可以成為農業生產法人。在我國則可以規定,從事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林業、漁業并向市場提供農產品及相關產品,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包括家庭農場、合作社等,都可以登記注冊為農業生產法人。把農業生產經營者作為獨立的不同于工商業法人來對待,應當是政府確認和保障農業生產經營者應有權利的正確選擇,必將形成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不斷成長壯大的有利的社會政治條件。
從日本的經驗看,農業生產經營法人化的好處在于:一是有利于堅定農戶從事農業的決心和信心,促進農業生產經營的可持續和長期化。二是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能力,并吸引專業人才從事農業經營活動,從而解決農業從業者后繼有人的問題。三是有利于政府精準制定和實施補貼政策,也方便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四是有利于推進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產業化,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的標準化、科學化、生態化水平。五是有利于提升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不斷提高農業金融服務水平和質量。
為此,中央政府可推動部分省份制定實施相關條例,進行農業生產法人制度的試點,促進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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