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農業部要求加強微耕機安全監管
農業部要求加強微耕機安全監管
6月9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微耕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好微耕機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質量調查方面,通知要求,微耕機安全事故較為多發的省份,要依據《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農業機械質量調查辦法》的規定,組織對在用微耕機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務狀況進行調查,并公布調查結果。要向有關企業通報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對質量調查中發現的產品質量或售后服務問題嚴重的生產銷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企業拒不整改、逾期達不到推廣鑒定要求的,注銷其產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取消列入國家和省級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資格。同時規范推廣鑒定,加強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監督,對安全檢查不合格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的產品,貼牌生產或不具備質量保證能力的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撤銷推廣鑒定證書。對未按標準和鑒定大綱規定鑒定為微耕機的產品,相關試驗鑒定機構立即進行整改。
在開展操作培訓方面,通知要求,督促微耕機銷售者對購置使用者進行必要的操作、維護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建立培訓記錄制度,保證培訓質量和效果。要根據實際,組織編寫微耕機安全操作掛圖等安全使用知識讀物,免費發放給農戶。做好安全監理工作,引導農民選購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的產品,在使用前開展技術維護,禁止將微耕機借給不掌握操作技術的人員操作。要積極做好事故應急處理和賠償調解,鼓勵發展微耕機安全保險,創新保險體制機制,爭取財政補貼,補償事故損失。
為了優化市場環境,通知要求,各地要主動協調相關部門,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規范微耕機生產銷售行為,進行綜合治理,不斷優化市場環境。積極配合質量監督部門,督促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經檢驗合格并附具詳盡的安全操作說明書和標注安全警示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切實落實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出廠檢驗制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等,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通知認為,近年來,隨著微耕機保有量快速增長,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在一些地區呈多發高發態勢,給當地微耕機使用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引起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刻不容緩。據調查,一些地方在售在用微耕機質量參差不齊,存在安全防護裝置缺失、警示標志易脫落、配套動力過大、行駛速度過快、整機質量過重、缺乏急停裝置、擋位(變速桿)無卡槽等問題。同時,售后服務不到位,宣傳培訓薄弱,操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操作技術不熟練,使得本應動力小、速度慢、質量輕、功能單一、易操作的微耕機安全隱患突出。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微耕機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部署要求,緊密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針對微耕機安全使用和監督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決遏制微耕機事故多發高發態勢,促進農業機械化安全發展。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