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遼寧省印發《遼寧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通知
遼寧省印發《遼寧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通知
遼寧省農委關于印發《遼寧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
遼農機【2014】138號
各市農委、農機局,綏中、昌圖縣農機局,省農機鑒定站:
為做好我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行為,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省農委制定了《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遼寧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和《遼寧省省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下載:1、遼寧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
遼寧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省級
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保證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工作的科學、客觀、公正,依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省級鑒定能力,是指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機構依據正式頒布的農機鑒定大綱(包含部級、省級大綱),開展省級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和專項鑒定,對農業機械作業性能、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準確評價,并向社會出具鑒定數據和結果的能力。
本細則所稱的認定,是指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農委)對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省級鑒定能力所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第三條省級鑒定能力認定(以下簡稱能力認定)工作由省農委主管并具體實施。
第四條申請省級能力認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二)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
(三)申請能力認定中所含的檢測項目須通過國家規定的計量認證;
(四)具有相關產品的鑒定經歷。
第五條申請能力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匯編成冊,一式三份):
(一)鑒定能力認定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計量認證證書及其附件復印件;
(四)農機鑒定項目所用儀器設備及其檢定/校準情況一覽表
(五)農機鑒定工作人員一覽表;
(六)申請項目相應全項鑒定驗證報告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同時,提交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一套。
第六條省農委負責受理能力認定申請,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請需要補正的內容。對符合規定的,確定考評組,進行現場考評。
第七條考評組一般由1~3人組成。考評組應當獨立開展考評活動,并對考評結論負責。
第八條考評組組長接受任務后應制定現場考評計劃,并按計劃實施。現場考評一般應當在1~2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第九條現場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資質核查、質量管理體系審查以及儀器設備、設施環境和人員素質考評。
考評項目分為關鍵項和非關鍵項,具體按《農機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綜合考評表》(附表)執行。
第十條考評組現場核查申請機構所提交資質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符合《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要求和《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中相關要求,并能對農機鑒定工作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第十二條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鑒定數據和結果的準確;儀器設備和設施應滿足相關農機產品鑒定大綱的要求,關鍵儀器設備和設施配備率、在用儀器設備校準(檢定)合格率和完好率均為100%。按關鍵儀器設備和設施配備要求考評配置情況。
第十三條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鑒定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從事農機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業務能力,需經農機鑒定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具有相應農機鑒定工作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于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四條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應具有申請認定能力相關產品的鑒定驗證報告、鑒定記錄和鑒定檔案。
第十五條考評可通過調閱文件資料、核查記錄、座談提問、現場試驗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現場考評中發現申請資料嚴重失實時,考評組應當終止審查。
第十七條考評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科學嚴謹,廉潔自律,按照本細則規定,實施現場考評,填寫考評記錄。
第十八條現場考評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和“基本通過,需整改后確認”三種。考評項目全部“符合”,則現場考評結論為“通過”;關鍵項出現1項“不符合”,或非關鍵項超過3項“不符合”,則現場考評結論為“不通過”;對非關鍵項中3項以內(含3項)“不符合”,則現場考評結論為“基本通過,需整改后確認”。
第十九條現場考評為“基本通過,需整改確認”的,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需對不符合項提出整改措施,并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考評組。
第二十條考評組根據現場考評結果,在現場考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考評報告。對需整改的,考評組在收到整改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提交確認結果。考評報告內容包括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基本信息、考評過程、推薦認定的能力范圍、考評結論、整改確認結果等,并附考評記錄和其他相關見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省農委負責對考評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考評組考評報告和能力認定建議做出認定。
第二十二條省農委對通過能力認定的項目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通過認定的機構名稱、鑒定范圍、有效期、機構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條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需新增能力認定項目或認定有效期滿需重新認定,可提出擴項或重新認定申請,按規定程序實施認定。重新認定申請應在認定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其認定結果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經批準的計量認證證書失效,其被批準的能力認定同時終止。
附表: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綜合考評表
附表 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綜合考評表
被考評單位:
序號 | 考評項目 | 考評內容和要求 | 考評意見 | 問題與建議 | |
符合 | 不符合 | ||||
一 | 機構條件 | ||||
1※ | 機構資質 |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確認。 | |||
2※ | 計量認證 | 核查計量認證證書及其附件。申請能力認定中所含的檢測項目通過國家規定的計量認證。 | |||
二 | 質量管理 | ||||
3 | 質量體系 | 按《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要求和《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中相關要求建立與鑒定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形成文件。 | |||
4 | 質量手冊 | 質量手冊應覆蓋質量管理體系的全部要素,對鑒定工作質量控制做出規定,包括相應的機構職責、工作流程圖,項目管理、文件資料控制、設備設施條件、樣品管理、鑒定記錄和鑒定報告的要求等。 | |||
5 | 文件控制 | 有文件控制和維護程序,對鑒定大綱和操作規范實施有效控制;有完整的相關鑒定大綱文本;保證試驗鑒定中使用鑒定大綱和標準的有效版本。 | |||
6 | 內部審核 | 制定內部審核計劃,并有效實施。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包括質量管理體系全部要素的內部審核。 | |||
7 | 管理評審 | **高管理者應每年至少組織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一次有效的管理評審。 | |||
8 | 文件執行 | 鑒定工作和質量管理活動應按相關質量管理文件執行。至少抽查3個程序文件予以確認。 | |||
三 | 設備設施 | ||||
9※ | 儀器設備配備率 | 儀器設備數量、性能應滿足所開展鑒定工作的要求,關鍵儀器設備(標準物質)配備率應為100%。 | |||
序號 | 考評項目 | 考評內容和要求 | 考評意見 | 問題與建議 | |
符合 | 不符合 | ||||
10 | 儀器設備完好率 | 儀器設備(包括軟件)應有專人管理保養。在用儀器設備的完好率應為100%,并進行正常的維護。 | |||
11 | 檢定/校準要求 | 應有儀器設備計量有效的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證書和檢定(或校準)周期表,并有專人負責檢定(或校準)或送檢。應保證儀器設備用前檢定(或校準)。 | |||
12※ | 設施、場地 | 有專用的鑒定檢測工作場所,設施條件應滿足鑒定大綱要求。關鍵設施配備率應為100%。鑒定樣品的貯存環境應保證其安全、不變質。 | |||
四 | 人員條件 | ||||
13 | 管理層 |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應從事農機專業工作8年以上,并了解農機化和農機試驗鑒定有關法律法規、熟悉鑒定技術和管理體系。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 |||
14※ | 授權簽字人 | 授權簽字人應從事農機鑒定專業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授權簽字領域試驗鑒定的大綱、標準、程序和方法;經考核授權,并報省農委科教處備案。 | |||
15 | 人員配置 | 應當配備與所從事的鑒定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業務能力。具有相應鑒定工作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比例總數不得低于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60%。 | |||
16 | 持證上崗 | 鑒定人員應當有鑒定專業培訓考核記錄,并持證上崗。 | |||
17 | 現場考核 | 抽查不少于20%的鑒定人員(至少10人),被抽查人員應當通過現場座談考核以及試驗鑒定使用說明書審查、三包憑證審查、用戶調查、適用性評價等內容的模擬考核。 | |||
五 | 鑒定經歷 | ||||
18※ | 能力驗證報告 | 應當提供申請認定能力相關產品的認定能力驗證報告。其內容應符合鑒定大綱的規定,編寫質量和格式應符合相應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規定。 | |||
19 | 原始記錄 | 原始記錄應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鑒定結果可予追溯。 | |||
20 | 鑒定檔案 | 鑒定項目資料應獨立歸檔,內容至少包括項目受理流程單、項目鑒定報告、項目委托(申請)書、鑒定原始記錄、抽樣單及儀器設備明細等。 | |||
合計 | 關鍵項數 | ||||
非關鍵項數 | |||||
綜合 | 考評組組長/組員簽字: 年 月 日 |
注: 1、每一條在相應的考評意見欄中打“√”。 2、考評員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記錄在“問題與建議”欄中。 3、帶“※”的考評項目為“關鍵項”,其余項目為“非關鍵項”。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