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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增補工作的通知
西藏農牧廳關于開展《西藏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增補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有效保障今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順利開展,應基層農牧部門和廣大農牧民群眾要求,決定自2014年8月18日起十個工作日內(9月5日前,含9月5日),在原《西藏自治區2013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基礎上開展增補工作,增補范圍是在全區應用較廣、生產急需且在我區《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含通用類)》規定范圍以內的農業機械類型(具體增補范圍見附件)。增補工作開展期間同時受理已經入選我區《2013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2013年7月份調整稿和8月份增補公示稿)產品的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產品信息或取消產品補貼資格申請。
聯系人:蘇春華 徐超
聯系方式:西藏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化管理處(拉薩市林聚路29號)
電話:0891-6364427
電子郵箱:xznjgzbt@126.com
附件:《西藏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增補、取消產品或申請變更產品信息的有關要求
西藏自治區農牧廳
2014年8月15日
附件
《西藏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增補、取消產品或申請變更產品信息的有關要求
一、申請取消產品或變更產品信息的有關要求
(一)申請取消產品的有關要求
1.申請取消的產品必須已經入選《西藏自治區2013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2013年7月份調整稿和8月份增補公示稿)。
2.提供擬取消產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等有關資質材料復印件,提供注冊商標證明材料復印件。
3.提供擬取消產品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等詳細資料和在《西藏自治區2013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的具體序號(填寫附表1)。
4.已經入選《西藏自治區2013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但產品推廣鑒定證書過期又未獲得新的推廣鑒定證書的,必須按照以上要求申請取消產品。
(二)申請變更產品信息的有關要求
1.申請變更信息的產品必須已經入選《西藏自治區2013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2013年7月份調整稿和8月份增補公示稿)。
2.提供擬變更信息產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等有關資質材料復印件,提供注冊商標證明材料復印件,提供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復印件(省級或以上推廣鑒定機構)。
3.提供擬變更信息產品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等詳細資料和在《西藏自治區2012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的具體序號(填寫附表2)。
4.已經入選《西藏自治區2013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但產品推廣鑒定證書過期又已經獲得新的推廣鑒定證書的,必須按照以上要求變更產品信息。
二、申請增補產品的有關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生產企業應是在我國大陸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單位,申請補報的產品應是在我國境內生產或組裝的產品。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節能環保(包括能耗、排放、噪聲等)標準要求。
2.申請增補的農機產品應獲得省級或以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3.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證書。
4.本次增補的類型范圍是:拖拉機(只限齒輪傳動的輪式拖拉機)、耕整地機械(只限鏵式犁、翻轉梨、圓盤耙、深松機)、種植施肥機械(只限條播機、免耕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谷物收獲機械(只限割曬機、薯類收獲機、油菜籽收獲機、割草機)、清選機械(只限種子清選機)、種子加工機械(只限種子包衣機、手動拌種器,種子包衣機含清選包衣成套設備)、修剪機械(只限割灌機)、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只限剪毛機、抓絨機、牛奶分離機)、糧食加工機械(只限磨面機、榨油機)、日光溫室設備(只限卷簾機)不接受超出以上品目范圍或超出《西藏自治區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含通用類)》分檔范圍的機具類型增補申請。
5.已經入選**新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西藏自治區2013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2013年7月份調整稿和8月份增補公示稿)的農業機械產品不可再申請增補。
6.申請補報的產品生產企業必須能夠在西藏自治區組織足夠的機具供應能力,且必須由經委托授權后的區內農機產品經銷商推薦申報。
7.如有全區應用較廣、生產急需但未在增補范圍的產品(即未在我區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品目),可由各地(市)農牧局申報。新產品申報除按增補農機產品申報要求報送材料外,還需填寫新產品申報表(附表7)。原則上每個品目中至少有三家及以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由我廳匯總報農業部審批同意后執行。
(二)材料要求
增補農機產品申報材料應至少具備以下內容:
1.產品補報申請書(包括企業情況介紹、產品信息、申請增補原因等,并填寫附表3,原件,加蓋公章);
2.企業資質材料復印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產品彩色照片(6寸3張,前方向、后方向、側方向各1張,統一粘貼在A4紙上,每產品一份,原件,加蓋公章);
4.注冊商標證明材料復印件(如有則報復印件,加蓋公章);
5.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復印件(省級或以上推廣鑒定機構,復印件,加蓋公章);
6.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及檢驗報告復印件(省級或以上推廣鑒定機構,復印件,加蓋公章);
7.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證書及附件(在國家實施強制管理范圍內農機產品,提供的證書及附件需包含申報產品,復印件,加蓋公章);
9.產品執行標準(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需提供正式的采標文件,采用企業標準的需提供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標準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8.使用說明書等(原件,加蓋公章)。
所有申請增補的產品材料應一式兩份,裝訂成冊后郵寄到自治區農牧廳,同時發送電子郵件。
三、其他要求
請各地(市)農牧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轄區農機經銷企業,認真組織、協助本地農機產品經銷商開展目錄增補工作,避免出現漏報、錯報;請申報單位認真閱讀有關申報要求,嚴格按照申報程序和申報時限開展工作,申報資料不全、未按要求申報或超出申報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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