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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2015-2017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公示
根據《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省農委組織有關專家實施了《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評審工作,現將評審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在公示期間,凡對公示的產品及其企業資格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向遼寧省農機質量監督管理站反映。(地址:沈陽市黃河北大街88-12號,郵編110034。聯系電話:024-86514078,傳真:024-86521092,E-mail::ln86521092@163.com)。所反映的問題要客觀真實,反映人需注明真實姓名、單位及聯系方式。
附件:《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公示稿)
遼寧省農委辦公室關于《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的補充通知
遼農辦機【2014】169號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為做好《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編制工作,按照遼寧省農委、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遼農【2006】32號)要求,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對“申報指南”部分內容予以調整補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基本要求中產品資質要求的第4款中,“獲得外省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企業在申報時須提交10份我省用戶使用證明”調整為“獲得外省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新進入遼寧省推廣銷售的企業在申報時須提交我省用戶使用證明”。列入上一輪遼寧省目錄的企業同型號產品及遼寧省內企業不須提供。
2.刪除“申報指南”附件3“用戶使用證明表”中農機推廣部門評價與建議內容。(見附件)
3.請相關企業按通知要求,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做好補充材料報送工作。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2014年12月15日
遼寧省農委關于印發《<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的通知
遼農辦機發[2014]149號
為做好《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編制工作,按照遼寧省農委、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遼農〔2006〕32號)要求,我委編制了《<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予印發。
請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按照《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做好相關產品申報材料報送工作。《指南》及相關附件文本將同時在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www.lnnj.gov.cn)上發布。
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有關規定,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業機械,推進我省農機裝備結構調整,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發布的《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決定開展《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編制工作。請各企業按照本指南要求申報。
一、編制流程
(一)企業申報。2014年11月30日之前,生產企業自愿向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進行申報。
(二)匯總初審。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委托遼寧省農機質量監督管理站負責有關申報企業的受理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形成《目錄》草案。
(三)綜合審議。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組織由農業機械管理、生產、推廣、鑒定、科研、銷售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聽取初審意見匯報,并按《辦法》規定進行綜合審議,形成《目錄》建議公示稿。送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征求意見。
(四)網上公示。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通過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對《目錄》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五)公布公告。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并對《目錄》進行必要的修改,按規定發布公告。
(六)年度調整。2015年和2016年年度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年度調整根據《辦法》和本指南進行。
二、基本要求
(一)企業資質
1.列入《目錄》的企業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
2.生產企業的注冊資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二)產品資質
1.列入《目錄》的產品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
2.在申報年度內發布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或市場質量監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產品名單。
3.被農業部及省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農機購置補貼資格的產品和企業不得申報。
4.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獲得省級以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應在申報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獲得外省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企業在申報時須提交10份我省用戶使用證明。
三、申報范圍
根據《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結合NY/T1640-2008《農業機械分類》標準,申報范圍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農田基本建設、設施農業設備、其他機械,共11大類、29小類、72個品目。具體品目見附件1。
四、申報材料和要求
(一)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采取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同時申報形式。申報企業可通過“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公告信息欄下載申報書和相關表格。
申報企業按產品型號分別將書面申報材料印刷裝訂成冊,每種型號產品印刷裝訂一冊,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將多個產品的材料合訂成冊。所有的復印件材料用A4紙,字跡清晰、容易辨認。每個產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個產品提交的書面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并順序裝訂:
1.申報書(格式見附件2);
2.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3.產品彩色照片(6寸3張,前方向、后方向、側方向各1張,統一粘貼在A4紙上);
4.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5.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及檢驗報告(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6.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證書及其附件(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7.使用說明書;
8.用戶使用證明。
每個產品提交的電子文檔包括申報書和申報產品基本情況表,應刻錄于光盤或保存于其他存貯介質中隨書面材料一并報送,同時發送至規定郵箱。
(二)相關要求
1.企業要認真填報和核對申報書信息,并應確保書面材料與電子文檔填報的信息真實、準確、一致。申報書中企業名稱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一致;產品名稱和產品型號應與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一致。
2.對于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可以實行涵蓋方式申報,即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的機型用一份申報材料申報。對于未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不能使用涵蓋方式申報。
3.企業申報《目錄》須提供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農機鑒定機構推薦意見。
(三)材料報送
生產企業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報送產品申報材料,材料報送以郵寄時間為準,過期不予受理。
申報材料接收單位:遼寧省農機質量監督管理站
單位地址:沈陽市黃河北大街88-12號;郵編:110034;
聯系人:陳克民、才源;電話:024-86514078;
電子郵箱:ln86521092@163.com)。
五、年度調整
生產企業可根據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報年度調整。年度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
(一)增補。年度增補原則按本指南規定的“《目錄》編制流程”、“申報資質”、“申報范圍”執行。
(二)變更。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地址和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生產企業應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材料接收單位。
1.企業名稱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變更后生產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和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
2.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推廣鑒定證書到期失效的《目錄》產品,重新獲得推廣鑒定證書中的產品名稱或型號,與原產品名稱或型號不一致的,按年度調整進行增補申報。
3.企業通訊地址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其中產品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4.聯系人、聯系電話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即可。
(三)取消。
1.按照《辦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逾期失效的《目錄》產品,生產企業應提交相應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并在11月30日前報送材料接收單位,否則予以公示取消。
2.有《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附件:1.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產品種類品目;2.2015—2017年遼寧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書;3.用戶使用證明;4.申報產品基本情況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八日
遼寧省申報《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通知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根據《【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農辦機【2014】21號)的要求,《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已經開始,請各有關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按照《指南》中的相關要求,做好目錄的網上申報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企業資質、產品資質、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詳見《指南》;
二、申報時間:2014年9月30日前,通過“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網址http//www.amic.agri.gov.cn)進行申報,逾期不報系統將自動關閉;
三、書面申報材料一式兩份于10月11日前提交我委,由我委匯總后向農業部集中推薦。其中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以及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須提供原件由我委核實;
四、受理單位:遼寧省農機質量監督管理站
地址:沈陽市黃河北大街88-12號郵編:110034
聯系人:陳克民才源聯系電話:024-86514078
附件:《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二〇一四年九月
附件
《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
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有關規定,推動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報指南。請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本指南要求,組織開展申報和推薦以及年度調整工作。
一、《目錄》編制流程
(一)企業申報。9月30日之前,生產企業完成網上申報和書面材料報送。
(二)省級審核。10月30日之前,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完成審核、擬推薦產品的公示和同意推薦的申報材料報送工作。
(三)專家評審。11月30日之前,按《辦法》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四)網上公示。12月,農業部通過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對《目錄》公示稿進行公示。
(五)發布公告。農業部整理公示結果,并按《辦法》規定發布公告。
二、申報資質
(一)企業資質
1.列入《目錄》的企業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
2.插秧機、谷物聯合收獲機械、拖拉機的生產企業注冊資金應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大型谷物聯合收獲機械(喂入量4.0kg/s)企業注冊資金應不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150馬力以上的輪式拖拉機企業注冊資金應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其他生產企業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產品資質
1.列入《目錄》的產品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
2.在申報年度內發布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或市場質量監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產品名單。
3.被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農機購置補貼資格的產品或企業不得申報。
4.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獲得省級以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拖拉機、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自走式玉米收獲機、水稻插秧機應是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微耕機、旋耕機(**終傳動形式為中間傳動的旋耕機)、精量播種機、免耕播種機、秸稈切碎還田機、谷物干燥機、潛水電泵、離心泵、擠奶機、貯奶(冷藏)罐和全混合日糧飼料制備機等產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獲得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應是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應在申報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申報年度內已完成部級推廣鑒定工作、部級推廣鑒定證書正在報批的產品,可以使用部級推廣鑒定受理通知單、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進行申報。
5.尚不具備實行推廣鑒定條件的產品申報時應提供選型鑒定報告。選型鑒定報告應由省級以上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按照已批準的選型鑒定大綱出具,鑒定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標檢驗、適用性評價、可靠性評價、安全性檢查等內容。
三、申報范圍
根據《辦法》,結合NY/T 1640-2008《農業機械分類》標準,申報范圍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設施農業設備10大類28小類73個品目(詳見附件1)。
四、企業申報
為規范《目錄》申報工作管理,提高效率,企業申報《目錄》既要進行網上填報,也要報送相關書面材料。
(一)申報時間。9月1-30日,生產企業應完成網上申報和書面材料報送工作。
(二)申報部門。生產企業自愿向注冊所在地或選擇一個主銷區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詳見附件2)進行申報,同一個型號產品只能從一個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申報。
(三)網上申報。生產企業應通過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網址http://www.amic.agri.gov.cn)進行相關信息填報,主要填報內容包括企業信息、產品信息、歸檔參數等,并上傳鑒定證書和農機推廣鑒定報告、檢驗報告掃描件電子版。填報后選擇一個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申報書。
(四)書面申報。生產企業應將書面申報材料報送至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與網上填報的相同)。書面申報材料一式兩份,一份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農業部,一份留存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留存備案。書面申報材料按產品型號分別裝訂成冊,每種型號產品裝訂一冊,不得另有其他材料,不得將多個產品的材料合訂成冊。所有的復印件材料用A4紙,字跡清晰、容易辨認。每個產品的書面申報材料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書(附件3);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3.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以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采用推廣鑒定申報,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4.選型鑒定報告(采用選型鑒定申報,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5.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證書及其附件(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6.產品彩色照片(6寸4張,前方向、后方向、側方向各1張,機具銘牌特寫1張,統一粘貼在A4紙上);
在《目錄》申報范圍內的已列入《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增補的)、產品信息(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以及產品結構)未進行任何變更、鑒定證書有效期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產品,在完成網上申報后,企業可不提交前款2-4項的書面申報材料。
(五)相關要求
1.關于申報書填報。生產企業要認真填報和核對申報書信息。申報書中企業名稱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一致;產品名稱和產品型號應與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一致;紙質申報書應由網上申報系統打印生成,非網上申報系統打印的申報書、申報書內容與網上申報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書面材料若不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材料的,企業一定要確認產品已列入《2012-2014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增補),且產品信息、相關證件信息未進行任何變更,否則一律按未提供申報材料處理。
2.關于涵蓋申報。對于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可以實行涵蓋方式申報,即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的機型用一份申報材料申報,在網上申報系統中,分別按申報機型填報信息。對于未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不能使用涵蓋方式申報。
3.關于補貼分檔的關鍵技術參數填報。補貼分檔的關鍵技術參數為申報產品的結構參數和基本技術規格參數,所填參數要與推廣鑒定檢驗報告相一致,關鍵技術參數詳見“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
五、省級推薦要求
(一)材料受理。各省(區、市)目錄申報受理機構要保證電話暢通,及時受理企業申報。
(二)核實推薦。各省(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每個產品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嚴格把好審核推薦關,確保其真實性、有效性。要對審核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及時處理公示期所反映的情況,并在規定時限內對申報產品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建議。
(三)材料報送。申報材料由各省(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寄送,并將推薦審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審查基本情況、具體做法、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推薦產品匯總表和通過省級審核的產品材料按規定的時限上報農業部。
六、年度調整
生產企業可根據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報年度調整。年度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
(一)增補。年度增補原則按本指南規定的“《目錄》編制流程”、“申報資質”、“申報范圍”執行。
(二)變更。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地址和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生產企業應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農業部。
1.企業名稱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變更后生產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和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
2.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推廣鑒定證書到期失效的《目錄》產品,重新獲得推廣鑒定證書中的產品名稱或型號,與原產品名稱或型號不一致的,按年度調整進行增補申報。
3.企業通訊地址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其中產品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4.聯系人、聯系電話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即可。
(三)取消。
1.按照《辦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逾期失效的《目錄》產品,生產企業應提交相應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并在11月30日前報送農業部,否則予以公示取消。
2.有《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申報材料接收單位: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質量監督處(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96號,郵編:100122,電話:010-59199166、010-59199028)。
附件:1.《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申報產品種類品目
2.受理申報工作機構信息表
3.申報書
附件1
《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申報產品種類品目
(10大類28個小類73個品目)
一、耕整地機械
(一)耕地機械
1.翻轉犁,品目代碼010102。包含3鏵(含)以上翻轉犁,不含機械式翻轉犁、氣動式翻轉犁等。
2.旋耕機,品目代碼010105,包含工作幅寬1000mm(含)以上的**終傳動形式為中間傳動的旋耕機、雙軸滅茬旋耕機、水田埋茬(草)耕整(起漿)機、履帶自走式旋耕機、反轉滅茬旋耕機。不含多用農田作業機等。
3.耕整機(水田、旱田),品目代碼010106,配套發動機額定功率不大于6kW。
4.微耕機,品目代碼010107,配套發動機額定功率應不大于6.5kW。
5.田園管理機,品目代碼010108,配套發動機額定功率應不大于6.5kW。
6.深松機,品目代碼010111。
7.機耕船,品目代碼010114。
(二)整地機械
1.圓盤耙,品目代碼010203。
2.驅動耙,品目代碼010205。
3.起壟機,品目代碼010206。
4.聯合整地機,品目代碼010210。
5.激光平地機,品目代碼010211。
二、種植施肥機械
(一)播種機械
1.條播機,品目代碼020101。播種行數12行(含)以上且具有施肥或鋪膜等作業功能的谷物條播機。播種行數6行(含)以上的旋耕播種機。
2.穴播機,品目代碼020102,播種行數4行(含)以上且具有施肥或鋪膜等作業功能的穴播機、單粒(精密)播種機等。
3.小粒種子播種機,品目代碼020104。
4.根莖類種子播種機,品目代碼020105。
5.免耕播種機,品目代碼020108,播種行數6行(含)以上的小麥免耕播種機,播種行數4行(含)以上的玉米免耕播種機。
(二)育苗機械設備
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品目代碼020201。
(三)栽植機械
1.油菜栽植機,品目代碼020302。
2.水稻插秧機,品目代碼020303。包含手扶式和乘坐式機動插秧機。不含與手扶拖拉機配套的水稻插秧機。
3.甘蔗種植機,品目代碼020306。
(四)施肥機械
施肥機(化肥),品目代碼020401。
三、田間管理機械
(一)植保機械
1.動力噴霧機(含擔架式、推車式機動噴霧機),品目代碼030204。
2.噴桿式噴霧機(含牽引式、自走式、懸掛式噴桿噴霧機),品目代碼030205。
3.風送式噴霧機(含自走式、牽引式風送噴霧機),品目代碼030206。
(二)修剪機械
茶樹修剪機,品目代碼030302。
四、收獲機械
(一)谷物收獲機械
1.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品目代碼040101,喂入量應在0.8kg/s以上(含)。
2.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品目代碼040102,喂入量應在0.8kg/s以上(含)。
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品目代碼040105。
(二)玉米收獲機械
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品目代碼040202,工作行數2行(含)以上。
2.自走式玉米聯合收獲機(具有脫粒功能),品目代碼040203,工作行數2行(含)以上。
(三)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棉花收獲機,品目代碼040301,包括自走式棉花收獲機、牽引式棉花收獲機。不含其他形式的棉花收獲機。
(四)花卉(茶葉)采收機械
采茶機,品目代碼040603。
(五)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1.油菜籽收獲機,品目代碼040701。
2.花生收獲機,品目代碼040704。
(六)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1.薯類收獲機,品目代碼040801。
2.甜菜收獲機,品目代碼040803。
3.甘蔗收獲機,品目代碼040805。
(七)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1.青飼料收獲機,品目代碼040901。
2.牧草收獲機,品目代碼040902。
3.割草機,品目代碼040903。
4.撿拾壓捆機,品目代碼040906。
5.壓捆機,品目代碼040907。
6.飼草裹包機品目代碼040908
(八)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秸稈粉碎還田機,品目代碼041001。不含工作幅寬1200mm以下秸稈粉碎還田機(含根茬粉碎還田機)。
五、收獲后處理機械
(一)清選機械
糧食清選機,品目代碼050201。
(二)干燥機械
糧食烘干機,品目代碼050401,包含連續式烘干機、循環批式烘干機。不含其他型式的糧食烘干機。
六、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一)果蔬加工機械
水果分級機,品目代碼060501。
(二)茶葉加工機械
1.茶葉殺青機,品目代碼060601。
2.茶葉揉捻機,品目代碼060602。
3.茶葉炒(烘)干機,品目代碼060603。
4.茶葉篩選機,品目代碼060604。
七、排灌機械
(一)水泵
1.離心泵,品目代碼080101。
2.潛水泵,品目代碼080102。
(二)噴灌機械設備
1.噴灌機,品目代碼080201。
2.微灌設備(微噴、滴灌、滲灌),品目代碼080202。
八、畜牧水產養殖機械
(一)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1.鍘草機,品目代碼090102。不含筒式鍘草機、生產率低于1000kg/h的鍘草機。
2.揉絲機,品目代碼090103。
3.飼料粉碎機,品目代碼090105。不含錘片式粉碎機、生產率低于300kg/h的粉碎機。
4.顆粒飼料壓制機,品目代碼090110。
5.小型飼料加工機組(含飼料混合機),品目代碼090112。
6.養殖飼喂設備(含全混合日糧飼料制備機、用于豬雞的喂料設備、飼料攪拌機),品目代碼090114。
(二)畜牧飼養機械
1.孵化機,品目代碼090201。
2.清糞機(車),品目代碼090206。
3.畜禽糞便固液分離機,品目代碼090211。
4.養蜂平臺,品目代碼090212。
(三)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1.擠奶機,品目代碼090301。不含活塞式手推擠奶機。
2.貯奶(冷藏)罐,品目代碼090304,包含儲(貯)奶罐、冷藏罐。
(四)水產養殖機械
增氧機,品目代碼090401,包括葉輪式增氧機、水車式增氧機和微孔曝氣式增氧機。不含其他型式的增氧機。
九、動力機械
(一)拖拉機
1.輪式拖拉機,品目代碼100101,配套發動機標定功率大于等于13.24kW(18馬力),額定功率60馬力(含)以上應是嚙合套換擋或同步器換擋或動力負荷換擋,額定功率80馬力(含)以上時至少應有液壓助力轉向裝置。不含皮帶傳動拖拉機、變形拖拉機和多功能拖拉機。
2.手扶拖拉機,品目代碼100102,配套發動機標定功率大于6.5 kW(8.8馬力)且小于等于11.03 kW(15馬力)。
3.履帶式拖拉機,品目代碼100103。
十、設施農業設備
(一)連棟溫室設施設備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品目代碼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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