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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5-2017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的補充通知
湖北省關于《〈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的補充通知
鄂農機函〔2014〕93號
各市、州、縣(區)農機局(辦),省農機化推廣技術總站,省農機鑒定站,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根據國家以及周邊省份推廣目錄調整情況和企業、農民反饋意見,并結合今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現對《〈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第三項“申報范圍”說明如下:
“列入《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品目原則上可納入我省推廣范圍”,是指“在湖北省注冊并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機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列入《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范圍的品目或取得本省農機推廣鑒定(選型鑒定)證書的,可申報《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湖北省農機局
2014年11月21日
湖北省印發《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的通知
鄂農機函〔2014〕87號
各市、州、縣(區)農機局(辦),省農機化技術推廣總站,省農機鑒定站,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為做好《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編制工作,按照湖北省農業廳、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鄂農機發〔2008〕84號),我局編制了《〈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予以印發。請各有關單位按《指南》要求抓緊申報。
附件:《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
湖北省農機局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
《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
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有關規定,推動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湖北省農業廳、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鄂農機發〔2008〕84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報指南。請各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本指南要求,組織開展申報和推薦以及年度調整工作。
一、《目錄》編制流程
(一)企業申報。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生產企業完成網上申報和書面材料報送。
(二)匯總初審。2014年12月20日之前,省農機局組織匯總和初審,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推廣應用和投訴情況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專家評審。2014年12月30日之前,省農機局組織專家召開《目錄》評審會議,聽取初審意見匯報,并進行綜合審議,形成《目錄》公示稿。
(四)網上公示。通過湖北農業信息網、湖北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對《目錄》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五)發布公告。省農機局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并對《目錄》進行必要的修改后,按《辦法》規定發布公告。
二、申報資質
(一)企業資質
1.《目錄》申報企業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
2.申報企業注冊資金應在200萬元以上,員工在冊人數應在30人以上且結構合理,其中工程師和中級工以上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企業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健全。
(二)產品資質
1.列入《目錄》的產品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
2.在申報年度內發布的國家或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或市場質量監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產品名單。
3.被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農機購置補貼資格的產品或企業不得申報。
4.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獲得省級以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應在申報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申報年度內已完成推廣鑒定工作、推廣鑒定證書正在報批的產品,可以使用省級以上推廣鑒定受理通知單、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進行申報。
5.列入《目錄》的產品,應連續兩年以上在省內3個以上市州銷售,并出具有市、州級農機主管部門確認的銷售證明和用戶明細。用戶明細需包含用戶名稱、所屬縣鄉村組、購機時間以及手機號碼,以便核實。
三、申報范圍
根據《辦法》,按照NY/T 1640-2008《農業機械分類》標準,我省申報范圍包括9大類,23小類,46個品目(見附件1);列入《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品目原則上可納入我省推廣范圍。
四、企業申報
為規范《目錄》申報工作管理,提高效率,企業申報《目錄》既要進行網上填報,也要報送相關書面材料。
(一)申報時間。2014年12月10日前,生產企業應完成網上申報和書面材料報送工作。
(二)申報部門。省農機局委托湖北省農機化技術推廣總站對企業申報進行受理。
(三)網上申報。申報企業應通過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www.hbnjh.gov.cn)或湖北省農機安全監理推廣信息網(www.hbnjjl.gov.cn)上的“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進行相關內容的申報,并經申報系統打印報送紙質申報書。
(四)書面申報。生產企業應將書面申報材料郵寄至湖北省農機化技術推廣總站。書面材料一式兩份,按產品型號分別裝訂成冊,每種型號產品裝訂一冊,不得另有其他材料,不得將多個產品的材料合訂成冊。申報材料按A4幅面和申報書格式規定的順序匯編并膠裝成冊。不受理塑料封面、活頁夾等形式的申報材料。
每個產品提交的書面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書(格式見附表2);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3.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以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4.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證書及其附件(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5.產品彩色照片(6寸4張,前方向、后方向、側方向各1張,機具銘牌特寫1張,統一粘貼在A4紙上);
6.近兩年在湖北省內的銷售證明;
7.工程師和中級工以上的技術人員名單。
在《目錄》申報范圍內的已列入《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增補的),產品信息(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以及產品結構)未進行任何變更,且鑒定證書有效期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產品,在完成網上申報后,企業可不提交前款2、3項的書面申報材料。
(五)相關要求
1.關于申報書填報。生產企業要認真填報和核對申報書信息。申報書中企業名稱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一致;產品名稱和產品型號應與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一致;紙質申報書應由網上申報系統打印生成,非網上申報系統打印的申報書、申報書內容與網上申報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書面材料若不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材料的,企業一定要確認產品已列入《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增補),且產品信息、相關證件信息未進行任何變更,否則一律按未提供申報材料處理。
2.關于涵蓋申報。對于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可以實行涵蓋方式申報,即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的機型用一份申報材料申報,在網上申報系統中,分別按申報機型填報信息。對于未實行涵蓋方式實施推廣鑒定的產品,不能使用涵蓋方式申報。
3.關于補貼分檔的關鍵技術參數填報。補貼分檔的關鍵技術參數為申報產品的結構參數和基本技術規格參數,所填參數要與推廣鑒定檢驗報告相一致。
五、年度調整
生產企業可根據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報年度調整。年度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
(一)增補。年度增補原則按本指南規定的“《目錄》編制流程”、“申報資質”、“申報范圍”執行。
(二)變更。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地址和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生產企業應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農機局。
1.企業名稱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變更后生產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和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
2.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應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先辦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由企業提出《目錄》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推廣鑒定證書到期失效的《目錄》產品,重新獲得推廣鑒定證書中的產品名稱或型號,與原產品名稱或型號不一致的,按年度調整進行增補申報。
3.企業通訊地址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印章的A4規格復印件),其中產品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變更后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4.聯系人、聯系電話變更。由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即可。
(三)取消。
1.按照《辦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逾期失效的《目錄》產品,生產企業應提交相應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并在11月30日前報送省農機局,否則予以公示取消。
2.有《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2005〕7號)規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3.申報材料接受單位:湖北省農機化技術推廣總站(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勝利街194號,郵編:430017,材料接收人:蘇仁忠,電話:(027)52233757,(027)52233755(傳真),政策咨詢:徐華僑,電話:(027)87664856)。
附件:1.《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產品種類品目 2.申報書格式 3.近兩年在湖北省內的銷售證明 4.工程師和中級工以上的技術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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