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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信貸助力農機化還需加溫
近兩年來,國家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悄然改變,全國大部分地區在2014年均采用全價購機,對農機市場帶來不小的沖擊。據不完全統計,東北地區拖拉機銷售數量出現了大幅下滑,這其中必然有市場飽和、需要消化調整的原因,但全價購機給用戶帶來的購機資金壓力影響也顯而易見。尤其是大型機具,即使享受了國家補貼,很多農民也需要多方舉債才能夠買得起,更不用提不享受補貼的部分進口設備,資金缺口更大。
一、當前農機信貸面臨的困難與不足
這兩年農機信貸通過不同的方式粉墨登場,總結一下無外乎三種模式:銀行貸款、廠商租賃、第三方信貸。它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農民對購買農機的資金需求,尤其是在東北地區,但是農機信貸在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相當多的困難和不足。
1.資金成本高,還款方式不靈活
無論是銀行、廠商還是第三方,在對農戶購買農機時在國家基準利率上均有不同程度的上調,**高的能夠達到月息2%。農業作為一個利潤率較低的行業,無疑是較難以承受的。另外其還款方式比較單一,無法按照農戶的收入規律專業地設計信貸產品,大多采用“一刀切”方法如按月還款、一次性還款等。
2.資質參差不齊,風險控制環節薄弱
全國各個區域的農業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甚至區域內縣級之間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考慮到天災等各種不可抗因素,農戶的投入產出比難以固定計算,農機作為生產工具,其具體的經濟效益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對于需要購買農機的農戶來說,其資質無法較為系統地測算和審核,信貸機構對其風險控制缺乏規律可循
3.監管不足,物權登記受到政策制約
農戶采用信貸方式購買機具,需要將機具本身作為抵押,但暫無部門對農機具的抵押做出相應的政策規定。在事實存在的農機具買賣過程中,沒有類似車管所的監管機構,無需進行所有權轉讓登記等,按照農戶的習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可,對信貸機構的保護力度不足。涉及到補貼的農機具,按照國家規定2年內不允許轉賣,一旦農戶產生違約,對該機具的處理過程中存在法律風險。
4.業務開展區域和范圍小
對于銀行系來說,只能通過縣級銀行,**多以地級市形式對本地區農戶進行發放貸款,不同地區貸款的開展與否、開展政策上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廠商系針對自身品牌進行信貸支持,而第三方系開展此項業務需要大量的人力、行政成本,迄今為止暫未出現大面積操作該項業務的公司出現,更多地局限于東北某地區或局部區域。
二、做好農機信貸業務的對策建議
當然,農機信貸業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不止上述幾條,在每個區域、每種模式上還有各自的困難,但是整個信貸業務依然在積極向上發展。針對此項業務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對于購機用戶來講,全價購機帶來的資金影響毋庸置疑,農機主管部門做好補貼資金迅速到位的同時,應積極與當地銀行協調補貼資金的信貸,可憑借補貼確認書等資料申請補貼資金額度內的貸款,解決補貼資金到位緩慢的問題。另外,銀行、第三方應該針對各地區農戶的具體情況,以及購買農機的收益情況,設計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
2.農機主管部門針對補貼機具加大監管力度的同時,針對信貸購買的機具采取不同的措施,允許農戶不能正常還款時可以對其機具進行交易,保證其繼續為農業生產服務即可。地方農機系統可以向兵團、農墾系統學習對農機具的統一、規范管理,建立健全農機具流通的監管網絡,提高機具的可控能力,保障信貸機構和農戶的合法權益。
3.信貸機構應順應農業發展潮流,在農機信貸上積極響應國家政策,大力發展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和合作社,鼓勵土地集約化、規模化種植。例如可以通過與合作社建立信息化網絡,建立監管制度,幫助合作社按照金融部門的合理要求,制定和執行合作社制度,達到經營和財務透明,更有利于獲得信貸審批。
4.信貸機構積極與農業部門協調,通過農機了解整個農業,充分考慮土地流轉和機具作業,為農戶制定涉足于農業生產的整套信貸流程和產品,提高服務的同時加強風險控制,如鼓勵農戶購買政策性農業保險,有效降低農民糧食生產風險,提高農民大災之年抵御風險能力。
在此,筆者也呼吁金融管理部門盡快將農機信貸的部分模式納入到個人征信系統,提高農民的信用認知度,為更多的信貸機構進入農村市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目前,農民對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的農機需求越來越大,但是購買能力較弱,制約了農機現代化發展。眼下,希望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手段,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在現有的信貸模式上繼續升溫,真正解決農戶融資難題,為推進農業機械化發展闖出一條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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