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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規范農機補貼產品產銷和購買與核實行為的通知
山西省農機局關于規范農機補貼產品產銷、購買與核實行為的通知
晉農機裝字〔2015〕4號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各農機購置補貼經銷企業,各農機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明確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購機者及管理部門各自責任義務,平穩有序地推進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根據農業部、財政部《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山西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晉農機財字〔2015〕3號)以及農財兩部其他相關文件要求,現就規范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產銷、購買與核實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責任義務
1.生產企業提供給我省的補貼產品必須是列入《山西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規定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且已獲得國家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并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的產品。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必須在山西省農機局安全監理處備案,保證購機者能夠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生產企業保證提供給經銷企業的補貼產品永久性銘牌信息須與《推廣鑒定證書》信息一致,并與本企業在“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管理”所錄入的“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相一致,且經過出廠檢驗且非舊機(舊件)改造的合格產品。
3.生產企業要嚴格遵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企業售后服務承諾,對購機者進行機具使用操作和維修技能培訓,作業季節在用戶報修后24小時內搶修機具。保證補貼機具作業季節零配件供應及時,價格合理。
4.生產企業要嚴格遵守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推薦經銷企業的管理,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二、經銷企業責任義務
1.經銷企業須保證所售補貼產品主要技術參數、配置、材質、安裝標準等與《推廣鑒定證書》信息一致且來源于所授權銷售的生產企業,保證所售補貼產品經過出廠檢驗且非舊機(舊件)改造的合格產品。
2.經銷企業要保證所售補貼產品的****性和標志、標識規范性,合格證、銘牌(標牌)樣式統一,內容規范完整。不得采取實際向購機者銷售低補貼額機具型號,而按照高補貼額機具型號申請套取國家補貼資金,不得將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銷售給購機者騙取補貼資金。
3.經銷企業必須遵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向購機者出具產品“三包”憑證和“三包”服務聯系卡,確保售后服務及時到位。要妥善處理農機產品質量問題的咨詢、投訴,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接到農民投訴后,必須及時派人到現場進行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4.經銷企業要嚴格遵守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對違法違規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三、購機者責任義務
1.購機者要按照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購買補貼機具,并保證所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真實有效,不得用偽造身份證明騙取、套取補貼國家補貼資金。
2.購機者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到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自主選擇購機,不得委托他人代辦購機手續。
3.購機者在購買機具后,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到當地農機部門進行機具核實與補貼資金申請,過期不辦視作放棄補貼資金申請,由此造成的結果購機者自行承擔。
四、管理部門責任義務
1.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應加強管理,及時公布補貼機具核實點的地址和工作時間,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補貼機具核實流程、紀律要求,保證所設立的核實點工作人員按時到崗并開展工作。
2.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補貼機具核實工作,并按照誰核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相關核實工作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3.核查人員現場核實機具時須見人(購機人)、見機(購置的補貼機具)、見票(購機發票),并查看所購機具發動機編號、機具銘牌信息(金屬銘牌并鉚接在機具的顯著部位)是否與《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上信息一致,并由核實人員和購機人分別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對于大型、不便于移動的機具,可由購機戶申請,由縣農機局安排人員到機具存放地進行核實。對現場核實不符合要求的機具需當場向購機者說明原因。
4.核查人員完成機具核實后,應提醒購機者要按照《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所規定的時限,攜帶相關材料完成補貼資金申請。
五、違規行為處罰
1.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如違反農、財兩部及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政策規定的,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可根據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或建議取消補貼資格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農機局。
省農機局將根據調查情況及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建議,對違規企業采取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處罰,并對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將及時上報農業部。
2.購機者如利用偽造身份證明騙取、套取補貼國家補貼資金,一經查實,市、縣兩級農機部門可將其列入購機者黑名單,三年內不能申請購買補貼機具。
3.各級農機部門工作人員如違反農、財兩部及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政策規定或借機“吃拿卡要”、無故推諉不予辦理機具核實和補貼申請的,購機者可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舉報,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4.省農機局每季度會對全省補貼機具銷售情況進行數據分析,補貼信息自動作廢數量超過該經銷企業銷售機具數量20%的(100臺件以上),省局將批轉相關市級農機部門對其進行約談、告誡,并調查作廢原因上報省農機局,屬于惡意搶占補貼資金行為的,省農機局將取消其銷售補貼產品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5.經銷企業上傳圖片不清或購機信息錄入錯誤,導致補貼信息作廢數量超過10條或超過該經銷企業銷售機具數量10%的(100臺件以上),系統將自動停止該經銷企業銷售補貼產品。停售的經銷企業將被納入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灰名單”,待市、縣農機主管部門核實清楚相關錯誤情節后,提出處罰意見報省農機局。
(1)進入“灰名單”的經銷企業,需向購機者所在地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農機主管部門核實清楚作廢原因,并經市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后視情節向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得低于30天。整改期滿,經市、縣農機主管部門驗收后,由市農機主管部門向省農機局報送處理意見與解除經銷企業停止銷售補貼產品限制報告。省局將根據市農機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解除經銷企業停止銷售補貼產品的限制。
(2)因各級農機或財政主管部門操作失誤造成經銷企業補貼信息作廢數量超限而被自動停止銷售,須由操作失誤部門寫出操作失誤原因報告,并附上操作失誤具體名單,由市農機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及時報省農機局解除經銷企業停止銷售補貼產品的限制。同時市農機主管部門要督促相關縣級單位認真整改,確保不再發生同類失誤。
(3)年度內累計三次補貼信息作廢數量超限而被停止銷售的經銷企業,省農機局將直接取消其農機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山西省農機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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