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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印發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農辦經【2015】18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61號)和農業部等六部門《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5〕2號)有關精神要求,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供各地在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依相關政策需重新簽訂、補簽或完善承包合同時使用。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5年6月19日
編碼:
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方式)
發包方:﹍﹍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組
發包方負責人:﹍﹍
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地址:﹍﹍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組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況:
地塊名稱 | 地塊編碼 | 坐落 | 面積(畝) | 質量等級 | 備注 | |||
東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面積總計 | -- | -- | -- | -- | -- | -- | -- |
二、承包期限: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農業生產
四、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
1.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發包方的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承包方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承包方的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違約責任: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不構成違約。
4.相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1.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權獲得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補償。
3.承包方通過互換、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由發包方與受讓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終止。
4.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5.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原簽訂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縣(市、區、旗)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發包方(章):
負責人(簽章): 承包方代表(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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