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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發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12月17日
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良好技術狀態,加快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浙江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根據其使用年限、安全技術狀態和排放狀況,對達到報廢規定的上道路行駛拖拉機依法實行強制報廢;對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以下簡稱:農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鼓勵及時報廢更新;對變型拖拉機(也稱:貨廂與底盤一體輪式拖拉機),依照上道路行駛拖拉機進行存量管理,到2022年6月30日前報廢退出。
第三條本辦法落實責任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財政、發展改革、商務、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農田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輪式拖拉機和履帶式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包括輪式聯合收割機和履帶式聯合收割機。
第五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強制報廢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9年;
(二)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12年;
(三)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標定功率小于14.7千瓦)9年;
(四)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標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12年,但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六條農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推薦報廢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機10年;
(二)輪式拖拉機15年;
(三)履帶式拖拉機12年;
(四)聯合收割機10年。
第七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強制報廢:
(一)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裝的;
(三)因故損壞,發動機和底盤需要同時更換的;
(四)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排氣污染及噪聲不符合在用拖拉機排放標準的;
(五)在一個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3次檢驗不合格的;
(六)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八條已達到推薦報廢使用年限的農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經修理或調整后,其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并符合在用機具排放標準,可繼續使用。
第九條屬國家明令淘汰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應當報廢的上道路行駛拖拉機逾期6個月未辦理報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公告該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并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大對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查處力度,發現應當報廢而未報廢的拖拉機依法予以處理,并及時通知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對高耗能(裝配不符合國家現行環保排放標準柴油發動機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實施省級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鼓勵提前報廢退出。
第十二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并更新的,按規定享受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只報廢不更新且符合高耗能條件的,享受省級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
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情,出臺高耗能農業機械提前報廢更新補貼政策。
第十三條報廢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由機主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回收拆解,由回收拆解企業按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進行回收拆解。鼓勵回收(拆解)單位提供上門回收便民服務,回收價格由雙方按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是指我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變型拖拉機注冊登記規定實施前注冊且目前仍在使用的變型拖拉機。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報廢使用年限,是指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從注冊登記之日起至規定使用年限的**后一年的對應日期。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檢驗周期,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實施細則
為加快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淘汰退出,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9〕15號)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要求,特制定本細則如下(不含寧波):
一、補償對象
凡在本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高耗能(現為裝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第三階段要求的柴油機)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具所有人根據其使用年限、安全和環保技術狀況,提出報廢補償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均可申請享受經濟補償。
已享受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不同時享受省級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超過報廢使用年限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不得補償。
二、補償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高耗能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實行定額報廢補償。拖拉機補償標準為:手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和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14.7Kw)為1500元/臺,輪式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和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14.7Kw)為3500元/臺。聯合收割機補償標準為:注冊登記質量<3000kg的為2000元/臺,注冊登記質量≥3000kg的為4000元/臺。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年度報廢補償資金由省縣共同承擔,其中: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省財政承擔補償資金的70%,其他地區省財政承擔40%。有條件的地區可再安排累加補償資金,以加大報廢更新工作力度。
三、補償程序
(一)報廢回收。報廢機具所有人憑有效身份證明、行駛證向回收拆解單位交售老舊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由回收拆解單位按價支付給報廢機具所有人。向機具所有人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附表1)并交歸原號牌、行駛證等資料。
(二)補償申請。報廢機具所有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和《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到轄區所在地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辦理補償資金申請,填寫《浙江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資金申請表》(附表2)。各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受理。
(三)審核撥付。經各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照補償對象和標準,通過“一卡(折)通”及時將補償資金發放到申請戶。
(四)注銷登記。報廢機具所有人應在申請報廢補償時,向當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出機具注銷登記申請。各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按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的要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組織實施
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告知其所有人,督促其實行報廢,并做好報廢回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解體、銷毀監督工作。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申請可通過網上辦理,也可以到轄區所在地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辦理,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業務辦理指南和工作流程,嚴格材料審核,做好各項便民利民措施。要認真開展本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數量排查摸底工作,每年8月底前制訂下年度報廢年度預算計劃,由市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農業農村廳。
每年12月底前,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預撥下年度全省各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省級報廢補償資金額度。年度報廢補貼工作結束后,根據各地實際資金使用情況據實結算。
五、信息上報
各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報廢補償臺數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統計工作,于每季度結束5日內上報《浙江省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附表3)至當地財政部門和市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市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匯總后,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上報至省農業農村廳。每年11月底前,各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全年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臺數清單、報廢補償資金使用情況以文件形式報送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
六、監督管理
各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將舉報電話、補償對象、報廢機型、補償額度等信息在農業網站或通過其他渠道進行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加強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年度實施計劃和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對違反報廢補償程序和補償資金使用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建立報廢補償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檔案,保管期限為15年,落實專人負責。檔案內容包括:申請者身份證明、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拆解圖像資料、補貼資金申請表、補償資金撥付證明等。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適時對資金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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