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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共同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近日,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明確今后5年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政策舉措,進一步加大對設施農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附件1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docx
附件2《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解讀改進設施農業用地政策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docx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njhs.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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