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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財政局,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我們結合實際制定了《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認真落實國家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助推我市農業機械化高質量發展,現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等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以及事關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推廣應用,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
從中央財政資金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5大類55個小類155個品目,以下簡稱“全國補貼范圍”)中選取21個大類45個小類123個品目作為我市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詳見附件)。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可按年度根據實際情況在全國補貼范圍內增減。繼續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出臺前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常規機具必須是我市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二)農機創新產品
1.專項鑒定產品。可根據我市農業生產和農機裝備補短板需要,按照《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2.農機新產品。繼續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按照《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列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范圍,積極爭取將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范圍(具體安排另行通知)。支持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對短板機具目錄范圍內取得研發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調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品目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總數量不超過10個(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共同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該指標),按年度進行調整。
除上述機具外,可根據需要,將我市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列入市級資金的補貼范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由市農業農村委按相關規定測算確定后另行發布。我市原則上按照同類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0%測算確定補貼額標準。圍繞農業生產急需適用、重點短板機具的推廣應用,可選擇部分產品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至35%。對我市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逐步退出補貼范圍。結合防災減災農機儲備和調用制度,在嚴格控制資金總量的前提下,對我市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40%,機具需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具體方案另行發布實施。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且出現異常情況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當及時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四、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中央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中央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區縣因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適用等情況,需實施累加補貼的,須由區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備案同意后再行實施,未按程序報備自行實施的,將扣減下一年度購機補貼資金預算。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區縣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區縣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區縣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區縣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區縣,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區縣以及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的區縣,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我市按照履行法定支出責任要求,按照相關規定足額安排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市級資金,保障補貼資金需求;中央和市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五、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區縣結算、直補到卡(戶)”。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二)補貼資金申請與受理。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愿到戶籍所在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注冊登記地的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購機者跨地區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也可在經營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申請時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購機者在補貼資金申請時,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購機者身份證明材料(個人為居民身份證原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登記證書原件)、有效的“一卡通”銀行卡(折)、購機發票原件(具有購機者、生產企業名稱、機具名稱、機具型號、機具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等信息)。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應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的相關規定,先辦理牌證后申領補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區縣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年度內可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等。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提交補貼申請資料。區縣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三)機具核驗。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通知》開展機具核驗工作,鼓勵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將“三合一”機具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機具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及補貼額超過3000元的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各區縣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四)審驗公示信息。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補貼申請,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同時將補貼信息公示到村級公示欄,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不得公開公民身份證號、銀行卡號、電話等隱私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縣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區縣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一卡通”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在申請錄入后共計4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核驗、公示和補貼資金兌付。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區縣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區縣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市農業農村委會同財政局,根據我市農業生產需求,可指定有關品目(或檔次)優先錄入、優先兌付。
(六)組織抽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六、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區縣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穩定相關補貼崗位工作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深入落實區縣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創新鑒定,強化支撐。市農業農村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大型高端智能綠色重點機具的鑒定任務。我市鑒定能力不足時,可委托外省有鑒定能力的機構鑒定,并組織相關鑒定機構和農業農村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用好工業系統檢驗檢測體系成果,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違規風險較大的鑒定(認證)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要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要及時形成工作清單,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對在我市銷售使用的補貼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同時采取封閉措施,商財政部門后,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探索建立加快補貼資金兌付的新機制,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區縣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財政部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惠農補貼管理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財辦〔2024〕21號)和重慶市財政局等12部門《關于做好惠民惠農財政補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渝財農〔2023〕9號)要求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和公開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采取多種宣傳方式進行大力宣傳,利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鄉鎮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等載體,將補貼依據文件、補貼政策清單、補貼申報指南、補貼申報和發放信息、咨詢投訴渠道等內容公開到村級。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的通知》(渝農規〔2022〕1號)等相關要求,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市、縣(自治縣、區)、鄉(鎮、街)三級監管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區縣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補貼資金監管,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績效水平,對于以往年度結轉結余較大,兌現補貼進度偏慢的區縣,市財政局和市農業農村委將在當年及時收回資金并重新分配。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區縣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
有關聯系電話:
政策咨詢:023-12316、89133208(市農業農村委)
023-67909982(市農機總站)
補貼系統:023-67909982(市農機總站)
產品投檔:023-67909980(市農機總站)
質量投訴:023-49876370(市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站)
投訴舉報:023-89133208(市農業農村委)
023-67909950(市農機總站)
材料報送:023-89133208(市農業農村委)
023-67172697(市財政局)
附件:1.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重慶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辦理流程
附件1
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1個大類45個小類123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深松機
1.1.6開溝機
1.1.7挖坑(成穴)機
1.1.8機耕(滾)船(新增)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鋪膜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新增)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全國新增)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新增)
5.1.2谷物聯合收割機
5.1.3玉米收獲機
5.1.4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全國新增)
5.2.2油菜籽收獲機
5.3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3.1葉類采收機
5.3.2根(莖)類收獲機
5.4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4.1秸稈粉碎還田機
5.5收獲割臺
5.5.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全國新增)
5.5.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打(壓)捆機
9.1.3草捆包膜機
9.1.4青(黃)飼料收獲機
9.1.5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新增)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全國新增)
10.2.1藥浴機(全國新增)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擠奶機
11.1.2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3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新增)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投飼機械
13.1.1投(飼)餌機
13.2水質調控設備
13.2.1增氧機
13.2.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1種子清選機
14.1.2種子包衣機(全國新增)
15.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5.1糧食初加工機械
15.1.1糧食清選機
15.1.2谷物(糧食)干燥機
15.1.3碾米機
15.1.4糧食色選機
15.1.5磨粉機(新增)
15.1.6磨漿機
15.2油料初加工機械(新增)
15.2.1油菜籽干燥機(新增)
16.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6.1果蔬初加工機械
16.1.1果蔬分級機
16.1.2果蔬清洗機
16.1.3水果打蠟機
16.1.4果蔬干燥機
16.1.5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6.2茶葉初加工機械
16.2.1茶葉做青機(全國新增)
16.2.2茶葉殺青機
16.2.3茶葉揉捻機
16.2.4茶葉壓扁機
16.2.5茶葉理條機
16.2.6茶葉炒(烘)干機
16.2.7茶葉清選機
16.2.8茶葉色選機
16.2.9茶葉輸送機
17.農用動力機械
17.1拖拉機
17.1.1輪式拖拉機
17.1.2履帶式拖拉機
18.農用搬運機械
18.1農用運輸機械
18.1.1田間搬運機(全國新增)
18.1.2軌道運輸機
19.農用水泵
19.1農用水泵
19.1.1地面泵(機組)
20.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0.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0.1.1加溫設備
20.1.2濕簾降溫設備
21.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1.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1.1.1平地機
21.2清理機械(全國新增)
21.2.1撿(清)石機(全國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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