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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現將《2024-2026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pdf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29日
2024-2026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認真實施好我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促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和農業強省建設,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建設農業強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公平公正、開拓創新、優機優補、嚴懲違規,堅持穩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優服務、提效能,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突出穩產保供。將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突出創新性發展。實施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項目,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探索以農機使用效率與“三包”服務有效期相結合的性能評價機制,推進“優機優補”。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測結果,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
(三)突出差異化補貼。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提高部分重點機具、新能源農機等產品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加大對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等農業生產救災機具支持,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40%。對保有量過大、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四)突出數字化發展。充分運用江西省農機大數據平臺,實現與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互聯互通,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的物聯網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推動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便利化,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
三、實施要求
(一)補貼機具范圍
1.常規機具。根據本省農業生產需要,在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選擇符合我省農業生產需要的機具(詳見附件1),作為我省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補貼機具種類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政策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
常規機具必須是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總體上繼續按上一輪政策實施要求執行。對上一輪政策實施期間按照落實便利化申請要求已錄入系統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申請,可使用落實支持責任的省級財政資金及時兌付。
2.農機創新產品
(1)專項鑒定產品。根據我省農業生產和農機裝備補短板需要,按照農業農村部《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通過專項鑒定的農機產品列入補貼范圍。
(2)農機新產品。繼續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備裝備等列入補貼范圍,重點支持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干機成套設備、溫室大棚骨架、智能養殖(含漁畜牧、水產)設備、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設備、水肥一體化設備、全程機械化智能果園(農場、養殖場)等成套設施裝備。支持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對短板機具目錄范圍內取得研發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調至30%及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按照政策實施要求,每年選取不超過10個農機創新產品進行補貼,全省年度使用資金量控制在4500萬元以內。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資金規模指標。
3.產業發展需要特色機具
結合我省農業產業發展需要,對我省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區域適用性強但沒有納入中央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范圍機具,在充分認證的前提下,列入我省省級財政補貼范圍(詳見附件1)。補貼機具種類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政策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
參與我省補貼的產業發展需要特色機具須提供經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經計量認證授權的檢驗檢測報告,且機具相關檢測參數符合所投檔次相關配置參數要求。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個人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成套設施裝備除外)不超過25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成套設施裝備除外)不超過200萬元。超過上述規定資金的補貼申請,應經過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審定后方可辦理。
(三)補貼標準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發布的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優化確定本省補貼機具的參數及分檔,并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按不超過30%測算比例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省級財政對產業發展所需的特色機具的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0%。
圍繞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機具品目且不超過20個檔次的產品,其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類品目機具可高于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幅度控制在最高補貼額的20%以內,非通用類品目機具可高于上年度補貼額,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補貼額的20%以內。對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40%,機具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逐步降低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將部分低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檔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15%。單機補貼限額按照上級要求執行。
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本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書面委托2家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業價格評估、成本測算等方式獲取。
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根據上述補貼標準和原則,分批制定并公布補貼額一覽表。按照政策實施便利化要求,新一輪補貼額一覽表公布前,繼續按上一輪政策公布的補貼標準執行。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補貼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
(四)異常情況處理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及有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各級農業
農村部門要主動發現銷售價格整體降低、補貼比例整體偏高等影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執行的異常情形,認真分析評估,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地上報情況,組織核實,會同省財政廳及時降低補貼額偏高機具的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將嚴肅查處。
四、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老舊農機報廢更新和開展有關試點等方面,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鼓勵市、縣(區)根據當地農業和農機化發展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通過作業環節補貼、金融信貸支持等方式支持農機化發展,具體方式和標準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資金分配
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采取因素法測算,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補貼資金。分配資金時,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定期調度和通報各縣(市、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按需組織開展補貼資金余缺調劑,防止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兩年動態緊平衡。
(二)開展創新試點
1.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創新。針對我省大棚溫室智能化水平低、糧食烘干設備品種單一、綠色裝備研發力量薄弱、立體養殖效能低下等短板弱項,將烘干機成套設備、溫室大棚骨架、智能養殖(含漁業)設備、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設備、水肥一體化設備、全程機械化智能果園(農場、養殖場)等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補貼范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農機創新產品具體實施操作按照《農機創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操作指引》(附件2)執行。
2.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結合本地區生產實際,按照生產急需、前沿引領、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區域、分產業、分品種、分環節梳理研發制造、熟化定型、推廣應用優勢資源,形成農機短板目錄,排出優先序,編制項目化方案,動員和遴選企業及科研力量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實施方案按規定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三)持續推進農機報廢更新
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業機械淘汰力度,繼續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選擇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農用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納入農機報廢更新范圍,具體實施方案另行通知。
五、操作程序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者自主完成購機行為后,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事項。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發布信息。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根據本方案及有關規定,分別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及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發布的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等。
(二)組織投檔。按照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四個工作制度的通知》(贛農規計字〔2022〕39號)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三)現場演示評價。重點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前期出現異常情形的同類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由省農業農村廳指定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組織相關省級農機推廣和鑒定機構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對該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購所需機具,與農機產銷企業按市場化原則協商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購機時,產銷企業須向購機者出具購機發票、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書等。發票上須注明購機者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所購機具名稱、型號、數量、實際銷售價格、整機出廠編號,有動力機具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等信息。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五)提交申請。購機者完成購機行為后,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自主到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業農村部門指導建立的一站式服務平臺提出補貼資金申請,也可通過“贛機通”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購機者提出補貼申請時應同時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是否已享受其他補貼以及發票金額與購機價格是否一致等事項。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材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購機者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有效身份證明(農民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2.購機發票復印件;3.“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須提供相應的機具行駛證或登記證書。購置需要安裝的補貼產品,在完成安裝并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確認后方可申請補貼辦理。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大力推廣應用“贛機通”,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除發生違規行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六)審核核驗。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江西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辦法》等要求,對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在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將公示無異議的補貼申請結算意見報本級財政部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切實做好機具核驗工作,原則上每臺補貼機具都應核驗,特別是高風險機具應重點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補貼額超過3萬元以上補貼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對實行“手機APP申請、機具二維碼識別、物聯網軌跡監測”的“三合一”方式辦理補貼的機具,應核驗機具是否完成規定作業面積(以江西省農機大數據平臺數據為準)。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探索對補貼額小于2000元的非安裝類小型機具采取視頻遠程核驗,資金兌付后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驗。充分發揮省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專家、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的作用,組織其開展機具核驗工作。
(七)結算兌付。縣級財政部門對補貼申請結算意見審核無誤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補貼資金按照“先購機后申請,先申請先補貼,后申請后補貼,不申請不補貼,資金補完為止”原則兌付。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對于具備社會保障“一卡通”發放條件的縣(區),支付給農民的補貼資金在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無誤后,通過社會保障“一卡通”方式支付。
(八)組織抽查。設區市每年應組織農機專業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對高風險機具、成套設施裝備和產品型號單一、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重復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機具購置類型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業務不相符、實際補貼比例偏高出現系統預警等異常情形的補貼機具開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補貼機具總數10%。省農業農村廳每年組織相關人員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隨機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相關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暫停相關機具補貼申請受理,并開展調查,涉嫌違規的,應及時依法依規處置并報告上級管理部門。
(九)退貨辦理。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辦理補貼的機具需退貨的,購機者應先將所得的補貼款退還給當地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可在購機發票復印件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產銷企業方可退貨,并將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
(十)歸檔管理。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或一站式服務平臺應切實加強補貼資料的歸檔管理工作,按照“誰受理、誰建檔”原則,對補貼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一站式服務平臺應定期將檔案資料(原則上一年之內)移交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推動當地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健全完善工作責任制和內部控制規程,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各縣(市、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領導小組要切實發揮作用,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加強與當地自然資源、水利、林業、供銷、電力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協調溝通,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合力推進政策實施落實。
(二)強化經費保障。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原則上必須當年兌付,不得跨年度兌付。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包括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三)強化鑒定支撐。省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要建立健全鑒定補貼聯動機制,嚴把鑒定證書發放關口,認真落實農機企業鑒定申請的管理責任,加強證前核查和證后監督工作,認真落實對補貼產品和鑒定產品一致性常規監測和重點核查工作。對發放鑒定證書且發現存在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的產品或同類產品,應加強對有關產品及企業的跟蹤監督。對委托外省鑒定的鑒定產品,由省農業農村廳指定省級鑒定機構和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用好國家工業系統檢驗檢測體系成果,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提升我省農機試驗鑒定及檢驗檢測能力,為補貼政策實施提供有力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
(四)優化服務效能。市、縣(區)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要依托江西省農機購置補貼系統,動態分析本地區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加快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各地要暢通農機產業鏈供應鏈,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充分應用江西省農機大數據平臺,推進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提升,加快農機試驗鑒定、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五)強化監督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嚴格落實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等異常情形的核驗、監測。嚴格信用管理和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風險預警、違規排查,從嚴整治違規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
市、縣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應按規定,依法對發生在本地區的輕微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配合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較重和嚴重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和處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農機產銷企業因違規被暫停、取消產品補貼資格,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
(六)規范信息公開。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綜合運用宣傳掛圖、村務公開、微信公眾號等途徑,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方式,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進一步提高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強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確保專欄名稱、欄目設置規范完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應至少包含補貼政策、實施進度、投訴舉報等子欄目。要依法依規公開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格保護補貼受益對象的隱私,嚴禁對外公布購機者個人照片、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隱私個人信息。
市、縣(區)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應及時總結分析政策實施經驗,遇有情況或問題應及時向上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報告、反饋。每年12月10日前,設區市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分別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報告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
附件1
江西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中央財政補貼機具:20大類37小類101個品目,省級財政補貼機具:11大類11小類16個品目)
一、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開溝機
1.1.6挖坑(成穴)機
1.1.7機耕(滾)船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育秧(苗)播種設備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脫粒機
5.1.2谷物聯合收割機
5.1.3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2.2花生收獲機
5.2.3油菜籽收獲機
5.3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3.1葉類采收機
5.3.2果類收獲機
5.3.3根(莖)類收獲機
5.4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4.1秸稈粉碎還田機
5.5收獲割臺
5.5.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1.1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打(壓)捆機
9.1.2草捆包膜機
9.1.3青(黃)飼料收獲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飼料(草)粉碎機
9.2.3顆粒飼料壓制機
9.2.4飼料混合機
9.2.5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繁育設備
10.1.1孵化機
10.2飼養設備
10.2.1喂(送)料機
11.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1.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1.1.1清糞機
11.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1.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1.1.4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水產養殖機械
12.1投飼機械
12.1.1投(飼)餌機
12.2水質調控設備
12.2.1增氧機
12.2.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3.種子初加工機械
13.1種子初加工機械
13.1.1種子包衣機
14.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4.1糧食初加工機械
14.1.1糧食清選機
14.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4.1.3碾米機
14.1.4糧食色選機
14.2油料初加工機械
14.2.1油菜籽干燥機
14.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5.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5.1果蔬初加工機械
15.1.1果蔬分級機
15.1.2果蔬清洗機
15.1.3水果打蠟機
15.1.4果蔬干燥機
15.1.5脫蓬(脯)機
15.1.6青果(豆)脫殼機
15.1.7果蔬去籽(核)機
15.1.8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5.2茶葉初加工機械
15.2.1茶葉做青機
15.2.2茶葉殺青機
15.2.3茶葉揉捻機
15.2.4茶葉壓扁機
15.2.5茶葉理條機
15.2.6茶葉炒(烘)干機
15.2.7茶葉清選機
15.2.8茶葉色選機
15.2.9茶葉輸送機
16.農用動力機械
16.1拖拉機
16.1.1輪式拖拉機
16.1.2手扶拖拉機
16.1.3履帶式拖拉機
17.農用搬運機械
17.1農用運輸機械
17.1.1田間搬運機
17.1.2軌道運輸機
18.農用水泵
18.1農用水泵
18.1.1潛水電泵
18.1.2地面泵(機組)
19.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9.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9.1.1加溫設備
19.1.2濕簾降溫設備
20.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0.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0.1.1平地機
二、省級財政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懸掛式立式粉壟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秧盤輸送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1.1茶園防霜機
4.設施種植機械
4.1食用菌生產設備
4.1.1食用菌料制備翻堆機
4.1.2菌料混合機
4.1.3食用菌料制備鋪料機
5.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5.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5.1.1耕整地作業監控設備
5.1.2播種作業監控設備
5.1.3其他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6.畜禽養殖機械
6.1飼養設備
6.1.1畜禽精準飼喂設備
7.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7.1油料初加工機械
7.1.1液壓榨油機
7.1.2螺旋榨油機
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8.1果蔬初加工機械
8.1.1水果熱縮膜機
9.農用搬運機械
9.1農用裝卸機械
9.1.1碼垛機
10.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0.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0.1.1生物質顆粒燃料熱風爐(不含熱交換器)
11.其他農業機械
11.1其他農業機械
11.1.1谷物收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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