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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2010年保護性耕作項目指南
一、項目目標
2010年我部將繼續示范推廣以秸稈覆蓋還田、少免耕播種、深松和病蟲草防控為主要內容的保護性耕作技術。當年實施部級保護性耕作示范縣181個,全國新增保護性耕作實施面積1000萬畝。通過項目實施,明顯增強項目實施區域耕地的蓄水保墑和抗旱能力,減少水土流失,保護農田,培肥地力,提高糧食等主要農作物產量,緩解沙塵天氣危害,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增產增收和可持續發展。
二、項目內容與資金使用計劃
(一)項目內容
本著鞏固成果、擴大示范的原則,進一步加大保護性耕作推廣應用力度,擴大示范推廣范圍,增強示范效果和輻射作用。在以北方為主的旱作地區和部分稻麥輪作區實施保護性耕作技術示范推廣。一是新建82個保護性耕作示范縣,每縣新增實施面積1萬畝,進一步擴大示范范圍。二是對2009年實施效果較好的新建示范縣繼續投入,每縣新增示范面積2萬畝,進一步鞏固示范效果,擴大實施面積。三是對實施2年以上,有望全面實施保護性耕作的示范縣擇優滾動投入,每縣新增示范面積3萬畝以上,促進全面實施。四是開展技術創新試驗研究和監測。在黃淮海地區、農牧交錯區、西北綠洲地區、黃土高原區、東北冷寒旱作區、青藏高原區、稻麥輪作區等地區新增和續建技術創新試驗研究項目和監測點,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加強技術集成和機具研究,完善技術模式,探索推廣保護性耕作的新途徑、新措施。五是加強項目管理。完善示范效果監測規程,指導項目區開展保護性耕作機具質量調查、標準制定和機具推薦選型,開展項目檢查評估與驗收,加強技術引進、交流與合作,深入推進學術研究,進一步加大保護性耕作示范推廣力度,促進我國保護性耕作的全面發展。
(二)資金使用計劃
每個新建示范縣計劃安排中央財政投入20萬元,每個續建和滾動示范縣投入10萬元。中央資金主要用于示范區建設、技術指導、培訓宣傳等工作。其中,示范區建設資金占60%,主要用于實施補助、對比試驗及土壤養分測試、數據采集等儀器設備購置與更新等;技術指導資金占20%,主要用于組織開展專家指導咨詢、制定技術操作規程、項目實施要點等;培訓宣傳資金占20%,主要用于對技術骨干、農機手和實施區農民的技術培訓,以及開展技術宣傳等。中央項目資金不得用于購買機具,購置保護性耕作機具的資金按照購機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每個技術創新試驗研究項目計劃安排中央投入10萬元左右,主要用于開展創新研究和試驗示范工作的勞務、地租、作業、試驗監測用品和分析研究資料等支出。
每個監測點中央投資2萬元,主要用于監測點建設和開展監測、分析、研究等工作保障。
三、申報條件和數量
(一)申報條件
新建示范縣,原則上從《保護性耕作工程建設規劃(2009-2015年)》涉及的實施縣中選取。優先安排具有一定規模的試驗面積、熟悉保護性耕作技術的人員隊伍和相關項目承擔經驗,且當地政府、管理干部、技術人員和農民對保護性耕作技術有一定認知度的省級示范縣。
續建示范縣,從2009年啟動的示范縣中產生。能較好地完成上年實施面積并取得較好實施效果的示范縣優先。
滾動示范縣,從2008年及以前啟動的示范縣中擇優選取。項目管理規范,實施效果明顯,在檢查考評及驗收中成績突出的示范縣優先。3至5年能全面實施保護性耕作的示范縣要重點安排。
技術創新試驗研究項目,承擔過創新項目的單位和地區,應已完成原有項目并通過驗收。注重發揮農業部保護性耕作專家的作用,鼓勵研究、推廣、管理和企業等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項目監測點,原則上在原有部、省級監測點上繼續建設。監測點要在保護性耕作實施基礎較好,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地區選擇,確保能夠做到長期監測。
將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做為“農業部級保護性耕作實驗基地”重點支持,按示范縣進行申報。
(二)申報數量
示范縣:北京9個,天津5個,河北15個(新建7個),山西17個(新建8個),內蒙古15個(新建8個),遼寧9個(新建5個),吉林7個(新建4個),黑龍江7個(新建4個),山東14個(新建7個),河南17個(新建8個),陜西12個(新建6個),甘肅10個(新建5個),青海4個(新建2個),寧夏4個(新建2個),新疆12個(新建6個),大連1個,青島4個(新建2個),新疆兵團5個(新建2個),黑龍江農墾總局5個(新建2個),四川2個,湖南1個,湖北1個(新建1個),江蘇2個,安徽2個(新建2個),江西1個(新建1個)。
續建和滾動建設示范縣的數量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在總分配名額內自主安排。
技術創新試驗研究項目。計劃安排8個左右,每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單位申報數量不超過1個。
項目監測點。計劃安排部級保護性耕作長期監測點20個左右(含續建),每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1-2個,擇優選建。2009年安排的全國10個部級監測點應繼續申報。
四、申報方式
(一)示范縣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的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示范縣項目申報和初評工作,農業部復評通過后,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通過省級初評的示范縣要分縣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書(格式見附件),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優先順序排列后匯編成冊,統一報送。
請將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賬號,以及項目中央資金經濟分類匯總表(全省加總)一并報送。
(二)技術創新試驗研究
技術創新項目申報書(格式參照示范縣項目申報書),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有關推廣和科研單位申報。通過農業部評審后,由申報單位組織實施。
(三)監測點
申報書(格式參照示范縣項目申報書)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申報。要求對監測目標、內容、資金使用計劃及相關工作安排等進行說明,對原有監測效果進行總結。要保持監測點的相對穩定。
請將所有申報材料匯編裝訂成冊,首頁以目錄形式注明申報材料清單。為便于歸檔保存,匯編材料請用紙制材料作封面和封底,勿用塑料封皮。紙質文件一式7份(A4紙),報送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3份、財務司1份,其余報送至省農委,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五、相關要求
編寫項目申報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實施面積。是指在示范區帶動下全年按保護性耕作技術模式實施的耕地面積。如一年二熟地區上茬作物實行少免耕播種而下茬作物未實行少免耕播種的,不計入實施面積。
2.技術模式。應按全年作物品種,順序列出作業技術路線和要求,相同作物采用多種技術路線時,分別說明其比例或面積。
3.機具配置。要根據作業量科學配置示范用免少耕播種機等保護性耕作機械設備,根據技術模式(或路線)選擇適宜機型。示范用機械設備要發揮農民、農機大戶和農機作業服務組織現有設備的作用。
4.資金預算安排。應明確列出中央資金、地方資金和農民自籌資金在各項建設內容中的配備比例。中央財政資金不得列支地方管理費和購買機具。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各級不得截留和挪用。
5.項目運行機制。要積極鼓勵引導農機戶和各種形式的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購置保護性耕作機具,承擔作業任務,推進制度創新,調動農民和農機手的積極性,探索項目運行的長效機制。
6.其它事項。要將示范縣政府的項目申報函、資金配套函、各個示范縣的農業區劃圖及示范區位置圖、以省為單位繪制的示范縣彩色分布圖等,作為項目申報書的附件。
附件:保護性申報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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