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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機企業合作開發時的知識產權問題
農機企業合作開發過程中,主要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和商業秘密。那么,企業應當如何注意上述三種知識產權問題,規避日后發生相關法律糾紛呢?下面筆者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一、專利
在針對合作開發產生的技術創新成果申請專利應當注意什么呢?首先來了解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為企業能夠保護好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資產,在訂立合同之初,應首先明確雙方簽署的是委托開發合同還是合作開發,并盡可能清楚、詳盡地事先約定申請專利事宜,明確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問題,避免日后發生相關法律糾紛,影響合作關系,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商標
如果在合作開發過程中,產生了能夠用于區別市場上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記,就涉及到了商標的問題。為了避免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侵犯合作開發者的共同利益,應當有意識地加強商標注冊意識。在針對合作開發產生的上述顯著標記申請注冊商標時,與專利的情況類似,在訂立合同之初,盡可能清楚地事先約定申請注冊商標事宜,明確申請注冊商標的權利歸屬問題,避免日后發生相關法律糾紛,影響合作關系,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三、商業秘密
在合作開發時,如果合作方不希望創新成果(在農機業領域主要是指一些生產制造方法等)向公眾公開,這些不能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即為商業秘密。在合作開發前,合作方應當就商業秘密簽署詳盡的保密協議,明確作為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應當如何進行使用和管理,制定相關操作規程,防止信息泄漏,并約定合作方的權利義務等。
雖然,在合作之初事先約定相關知識產權問題能夠從一定程度上避免日后發生相關法律糾紛,但是企業還應當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注重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自我保護,一旦發現合作方有侵權行為,要敢于和善于應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生了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糾紛,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處,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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