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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廢止公告)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廢止《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通告
(2014年16號)
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和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促進農業機械科技創新,根據農業部、財政部關于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廢止《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并從2015年起不再編制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我們將另行制定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8月26日
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參照《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農業廳會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的原則,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和農機化發展的需要,確定、公布《福建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省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適合于我省推廣的農機產品列入《省目錄》。列入《省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行業技術規范或我省地方標準,必須通過農機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并獲得省級以上《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已獲得省級以上《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但未列入《國家目錄》的省外農機產品,在我省有一定保有量的,通過用戶調查和投訴情況審查,證明適合本省推廣的,可列入《省目錄》;對首次進入的省外企業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申請列入《省目錄》,須通過福建省農業機械鑒定推廣總站的適應性生產試驗,適應我省生產要求的方可申請列入《省目錄》。
第四條 列入《省目錄》的產品,根據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國家或福建省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并作為我省推薦列入《國家目錄》的依據。各類農業機械化示范工程、創新項目等可優先使用列入《省目錄》的產品。
第五條 《省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堅持公正、公開、科學、高效的原則,接受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銷售者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省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間如有調整,按年度以福建省農業廳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條 列入《省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分成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植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收獲后處理、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水產養殖、設施農業及其他機械等十一類。
第八條 列入《省目錄》中的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目錄的申報與審定
第九條 農機生產企業每年6月30日前按照申報指南的具體要求,自愿向注冊地或一個主銷區域所屬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提出農機產品列入或增補進目錄的申請。企業申報須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報書(見附件,含電子版);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商標注冊證書或國家商標受理通知書復印件;④省級以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及試驗鑒定報告復印件,屬于國家強制管理的,還須提供生產許可證或強制認證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申報,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齊全性以及產品的推廣應用和投訴情況進行初審,匯總后于7月10日前報福建省農業廳農業機械管理局。福建省農業廳農業機械管理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產品的推廣應用和投訴情況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用戶調查,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省目錄》草案或年度調整建議。
審查的主要內容為:①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③產品是否適合我省推廣,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
第十一條 福建省農業廳組織專家組,對《省目錄》草案或年度調整建議進行綜合審議,并于10月10日前形成《省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
審議的主要內容是:①產品先進性;②產品適用性及范圍;③產品安全性、環保性和可靠性;④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⑤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方面投訴情況;⑥其他有關情況。
《省目錄》審查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推廣、鑒定、科研、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農業等其它方面的專家參加。
第十二條 《省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將通過福建省農業信息網和福建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省目錄》或調整建議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四條 《省目錄》由福建省農業廳會同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聯合公布。省農業廳在征求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后,于三年期間每年的12月底公布《省目錄》調整公告。《省目錄》和調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個廳委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省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六條 《省目錄》公布后,依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規定增補產品。
第十七條 列入《省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省目錄》變更。
第十八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國家、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市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和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九條 列入《省目錄》的產品,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試驗鑒定證書失效的,由福建省農業廳農業機械管理局調查核實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目錄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福建省農業廳農業機械管理局組織對列入《省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與《省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十八條情形的,取消列入《省目錄》資格。
第二十一條 偽造、假冒《省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機試驗鑒定、《省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農業廳會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由福建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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