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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于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相關工作流程、規程的通告
海淀區、豐臺區農委,門頭溝區、昌平區、平谷區農業局,大興區、順義區、通州區、懷柔區、延慶區農機服務中心,密云區農業服務中心,朝陽區種植養殖服務中心,房山區農業技術綜合服務中心,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購機者,各生產企業及經銷商: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明確和規范補貼工作程序,指導購機者更好地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現制定《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規程》《北京市補貼農機具購買及補貼申請、兌付流程》和《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規程》,請遵照執行。具體工作細則由各區級農機主管部門,依照本通告,結合本地區(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
附件:1.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流程
2.北京市補貼農機具購買及補貼申請、兌付流程
3.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規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1: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流程
2018-2020年,本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1.報送需求。各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相關行業部門,對本地區下一年度的補貼品目和資金需求進行調研,并形成正式文件,于本年度6月30日前報送至市農業農村局。
2.確定補貼品目范圍并制定資金分配計劃。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本市農業農村產業發展重點和各區農業農村發展實際,綜合考慮資金規模、各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購機補貼執行情況、績效管理情況等因素,經集體研究決策,確定年度補貼品目范圍,在“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專欄”)公布,制定補貼資金分配計劃,報市財政局轉移支付至各區級財政部門。
3.測算補貼額并組織投檔。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補貼機具分類分檔、補貼額測算、生產企業自愿投檔和產品歸檔等工作,并在“信息公開專欄”中公布補貼額一覽表、投檔和產品歸檔等政策文件。
4.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通過生產企業直銷的方式購機,也可在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的經銷商處購機。具體按照《北京市補貼農機具購買及補貼申請、兌付流程》執行。
5.申請補貼。購機者須先行購機并支付全款后,通過手機APP(現場提交)的方式,向戶籍所在地、注冊登記地或農業生產實際經營所在地的農機主管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具體按照《北京市補貼農機具購買及補貼申請、兌付流程》(附件2)執行。
6.核驗機具。核驗機具分為“三合一”系統核驗和現場核驗兩種。具體按照《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規程》(附件3)執行。
7.公開信息。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利用“信息公開專欄”對購機信息、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政策文件進行公示。
8.按序兌付。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匯總補貼申請,按月向區級財政部門提交補貼申請匯總表。補貼資金須按照購機者在系統中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核和兌付。因時間緊迫、補貼資金不足等原因,當年度已購置的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可繼續提交申請,并在下一年度優先給予補貼。購機者申請本年度補貼資金時,因申請金額較大,剩余補貼資金額度不夠,但可以滿足后續申請者補貼需求時,可利用剩余補貼資金先行補貼后續申請者,將金額較大的申請者安排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
9.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區級財政部門對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提交的補貼申請匯總表核實后,將補貼款直接兌付至購機者留存的銀行卡(賬戶)。
附件2:北京市補貼農機具購買及補貼申請、兌付流程
1.自主選購。擬申請補貼的購機者從“北京市年度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中選取補貼產品,通過生產企業直銷的方式購機,或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的經銷商處購機。(“年度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可通過“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或“手機APP”中查詢)
2.申請補貼。采取“手機APP”和現場申請兩種方式。購機者主要通過手機APP的方式申請補貼資金,具體操作方法可參照“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中《手機APP操作手冊》。如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手機APP”申請的,可到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指定的核驗點現場核機并提交申請。具體按照《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規程》執行。現場申請所需材料包括:購機者的身份證明原件,購置產品的發票原件,購機者銀行卡(賬)號、戶名、開戶銀行等信息,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購機者需攜帶行駛證原件(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原件),已報廢老舊農機的購機者還需攜帶《農業機械報廢回收證明》原件,購機者支付購機款的憑證(刷卡單、手機支付截圖、轉賬或匯款記錄等),向農業生產實際經營地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除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經營地土地租賃或使用合同原件(或證明原件)及所從事的農業生產情況說明原件,如支付購機款項為小額(壹仟元及以下)現金交易的,可不提供支付憑證,但需簽訂《購機現金交易承諾書》。
3.補貼審核。區級農機管理部門按照《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規程》的要求,對購機者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購機者到核驗點打印《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領表》《購機補貼資金申請承諾書》等,并簽字確認。
4.兌付資金。補貼申請按照購機者提交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審核并兌付。當年因辦理時間短、資金緊張等情況未兌付補貼資金的,利用下一年度資金優先給予補貼。
附件3: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保證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規范運行,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及本市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本市2018-2020年通過“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方式,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產品核驗,按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核驗,是指受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的部門在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手續時,對補貼對象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農機具進行形式上的審核查驗。核驗機具分為“三合一”系統核驗和現場核驗兩種。
第四條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對補貼機具進行形式核驗,建立工作責任制。本著“就近核驗,方便群眾”的原則開展工作,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可委托鄉鎮農機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核驗。
第二章“三合一”系統核驗
第五條使用“三合一”系統核驗流程:
(一)購機者利用手機APP按提示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照片及資料,提交補貼兌付申請;
(二)區級農機管理部門授權的工作人員,對購機者所提交的兌付申請按所提交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后,自動提交至輔助管理系統;
(三)購機者至補貼核驗點,打印《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領表》《購機補貼資金申請承諾書》,簽字確認,同時提供銀行賬戶等信息,完成申請。
第三章現場核驗
第六條購機者現場(帶機)核驗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購機者的身份證明原件;
(二)購置產品的發票原件;
(三)購機者銀行卡(賬)號、戶名、開戶銀行等信息;
(四)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購機者需攜帶行駛證原件(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原件);已報廢老舊農機的購機者還需攜帶《農業機械報廢回收證明》原件;
(五)購機者支付購機款的憑證(刷卡單、手機支付截圖、轉賬或匯款記錄等);
(六)向農業生產實際經營地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除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經營地土地租賃或使用合同原件(或證明原件)及所從事的農業生產情況說明原件;
(七)如支付購機款項為小額(壹仟元及以下)現金交易的,可不提供支付憑證,但需簽訂《購機現金交易承諾書》。
第七條現場(帶機)核驗按下列流程進行:
(一)審核材料。對購機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在發票上加蓋“購機補貼申請已受理”字樣印章。
(二)查驗機具。對購機者提供的機具逐臺核驗,并現場拍攝購機者與所購機具的合影照片和機具銘牌照片。
(三)錄入系統。信息核驗無誤后,將照片及資料信息錄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打印《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領表》《購機補貼資金申請承諾書》。
(四)簽字確認。由核驗人員和購機者分別在《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領表》《購機補貼資金申請承諾書》上簽字確認。
第八條核驗點工作人員應及時將上述材料復印并歸檔。
第四章發票及銘牌要求
第九條發票內容應包括購機者姓名或組織名稱、身份證明號碼(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號碼)、所購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型號、數量、實際銷售價格、出廠編號等信息,自帶動力機械還需注明發動機號碼。
第十條機具銘牌應包括產品二維碼、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具體按照投檔通知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規程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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