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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印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試行)的通知
陜農機綜發〔2019〕13號
中心各處:
為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規范業務流程,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強化對內部權力運行的制約,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督體系,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建立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控制度的通知》(陜農辦發〔2019〕289號)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績效考核相關規定,制定《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試行)
陜西省農業機械化發展中心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管理,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強化對內部權力運行的制約,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督體系,根據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建立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控制度的通知》(陜農辦發〔2019〕289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內控)是指通過合理界定部門崗位職責、細化業務流程、制定和實施風險應對措施,對本部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施內控遵循下列原則:
(一)覆蓋補貼工作內部權力運行、執行和監督全過程;
(二)貫穿補貼工作崗位管理、職責分工和業務流程;
(三)保障補貼工作權力規范、有序、科學和高效運行。
第五條省級內部控制制度實行省農業農村廳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處負責農機購置補貼方案的審定和資金計劃下達等工作;省農機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具體業務辦理工作,中心農機裝備處承擔具體業務。通過建立工作機制和內部職責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內控工作。
第二章內控流程
第六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管理在中心農機裝備處設置經辦崗、審核崗,負責辦理具體工作并組織落實。經辦崗負責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省級相關業務的組織實施和形式審核,按規定提出初步工作建議,及時匯總整理相關材料并做好檔案保管工作;審核崗負責對經辦崗辦理結果審核把關,并提交中心會議審定等。
第七條根據工作職責,對下列工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補貼方案和資金分配計劃擬定;
(二)補貼產品種類范圍確定;
(三)補貼產品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
(四)投訴舉報受理和違規經營行為查處;
(五)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
第八條補貼方案和資金分配計劃擬定,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經辦崗依據農財兩部實施指導意見,擬定我省補貼實施方案;經審核崗審核并提交中心會議研究同意后,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實施方案。
(二)經辦崗依據中央下達補貼資金額度,起草文件組織征求各市、縣測算需求,匯總整理形成初步方案;經審核崗審核并提交中心會議審定后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下達資金計劃。
第九條補貼產品種類范圍確定,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經辦崗起草文件組織征求市、縣意見,匯總整理并提出初步方案,經審核崗審核后形成《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種類范圍》(以下簡稱《補貼產品種類范圍》)建議稿。
(二)中心農機裝備處負責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由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補貼產品種類范圍》建議稿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經裝備處匯總研究后提交中心會議審定,形成《補貼產品種類范圍》公示稿。
(三)《補貼產品種類范圍》公示稿,通過“陜西省農機化發展中心信息網”對社會進行為期5天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公示期滿后,由裝備處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完善形成《補貼產品種類范圍》公告稿。
(四)《補貼產品種類范圍》公告稿,經中心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并通過“陜西省農機化發展中心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條補貼產品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經辦崗根據相關政策要求、上年分類分檔及市場產品銷售數據(包括輔助管理系統數據、其他省函調數據、省內各市調查數據等),組織征集各市、縣意見,并起草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原則,經審核崗審核后報中心會議審定。
(二)中心農機裝備處負責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第三方評審機構按照測算原則對匯總數據進行測算,并結合市、縣意見對檔次進行調整,形成《補貼額一覽表》建議稿,經審核崗形式審核并提交中心會議審定后,形成《補貼額一覽表》公示稿。
(三)《補貼額一覽表》公示稿,通過“陜西省農機化發展中心信息網”對社會進行為期5天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公示期滿后,由裝備處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完善形成《補貼額一覽表》公告稿。
(四)《補貼額一覽表》公告稿,經中心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并通過“陜西省農機化發展中心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受理和違規經營行為查處,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對涉及省級處理的違規問題,由經辦崗負責受理登記,并向相關市(區)下達督辦通知,組織相關市(區)調查核實,按照違規處理規定約談告知并提出初步意見,經審核崗審核并提交中心會議審定后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處,根據部、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部級績效考核。經辦崗負責農業農村部績效考核的材料、文件的準備和起草工作,審核崗負責復核相關文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審核崗審核后,經中心領導審簽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對績效考核資料進行審核,同時上報農業農村部。
(二)省級績效考核。經辦崗負責擬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方案》、《延伸績效管理考核評分依據》等文件,由審核崗審核,經中心會議研究,中心領導審核同意后,印發各市(區)遵照執行。經辦崗負責收集各市績效管理自評報告和材料、組織成立績效考評專家組等績效考核的具體實施工作。審核崗對績效考核的相關文件、考核程序、專家組評審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崗審核后,將考核結果提交中心會議研究審議,然后報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通報年度延伸考核結果。
第三章風險及防控
第十三條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主要存在下列風險點:
(一)補貼資金分配計劃擬定風險點:缺乏客觀依據,資金分配不夠嚴謹。
(二)補貼范圍確定風險點:程序不嚴謹、不規范,補貼范圍確定存在較大隨意性。
(三)補貼產品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風險點:程序不嚴謹、不規范、測算方法不科學。
第十四條風險防控對策:
(一)補貼資金分配計劃擬定風險防控:認真開展資金需求測算,充分考慮各縣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在因素法測算的基礎上,依據實際需求進行綜合平衡,力求科學、合理。
(二)補貼范圍確定風險防控:嚴格按照政策要求,緊密結合近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和實際需求,廣泛征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統籌兼顧。
(三)補貼產品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風險防控:嚴格執行相關要求,力求全面、客觀、準確、公正。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中心裝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陜西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制定的《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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